德钦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德钦县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
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范》的通知
德政国资发〔2021〕06号
德钦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和改进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经德钦县国资委2021年03月23日研究同意,现将《德钦县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范》下发执行,请准照执行。
附件 德钦县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范
德钦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
德钦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03月23日印发
德钦县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和改进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云发〔2015〕29号)等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由德钦县国资委(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具体包括以下领导人员:县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内设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广泛酝酿,实名提名,依规推荐,全面考察,谨慎任用原则;
(三)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突出忠诚干净担当、不让老实人吃亏、从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导向原则。
第四条 县国资委选拔任用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国资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资产管理股股长与相关企业主要领导(若需要)进行酝酿,由资产管理股查阅酝酿人选的干部档案,重点核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相关信息,若符合,资产管理股形成书面建议。
(二)《建议》征求县国资委主要领导意见,资产管理股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分管副县长审议。
(三)组成县国资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国资委资产管理股股长为成员的领导人员推荐考察组(以下简称:推荐考察组)进行民主推荐,企业根据推荐结果向县国资委提出建议人选书面请示,县国资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根据企业书面请示商议决定考察对象。
(四)推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五)推荐考察组就拟任人选听取县纪委、县审计局廉洁情况意见,听取县公、检、法相关部门的情况意见。
(六)县国资委会议决定任免。
(七)公示。
(八)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九)依法办理任免手续。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县国资委任免或决定候选人,待当选后备案;经营管理层由县国资委决定人选经企业董事会聘任后备案。
第五条 动议。
监管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县国资委推荐提名干部,并对被推荐人品行情况作出结论性评价;县国资委推荐提名干部,由县国资委资产管理股记录在案,提名人对所提名干部的品行作保证。
县国资委主要负责人负责提出启动意见、主持酝酿工作、审定工作方案;县国资委资产管理股负责汇总各方面意见、深入分析研判、提出初步建议。
坚持个别酝酿与集体酝酿相结合,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严肃纪律,不得频繁更换干部,除集中换届、机构变更外不得大规模动议干部。
第六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向参加推荐人员发放《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参加推荐人员填写《民主推荐表》。
(三)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监管企业部分职工代表。
第七条 考察。
(一)推荐考察组将民主推荐情况反馈给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拟任职位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县国资委沟通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并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对象填写《新提任领导人员重要事项申报公示表》与《考察预告》一并公示。
民主推荐得票较少的,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要认真甄别推荐情况,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把干部当次得票与平时了解掌握情况、以往推荐测评和年度考核情况对照分析,与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综合分析。公正对待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真正干事而得票不靠前的干部,综合考虑到新到工作单位,接触面较窄、群众不太熟悉的干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有问题反映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含)等次的;在上级部门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基本履行以下(含)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三)开展个别谈话全面了解考察对象。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监管企业部分职工代表。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对象的以下内容:
1.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状况;
2.工作能力和科学发展实绩;
3.作风表现,包括: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敢抓敢管的情况;埋头苦干、甘于奉献的情况;公道正派、秉公办事的情况;
4.群众认可度的情况;
5.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或不执行上级指示的情况;
6.是否拉关系、走门路的情况;
7.廉洁自律情况;
8.建议和意见。
(四)参加个别谈话征求意见人员针对考察对象填写《领导人员德的考核民主测评表》。
(五)推荐考察组查阅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重点核查考察人选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和家庭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若推荐考察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实地走访,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七)反映考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考察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和线索必须深查细查:
1.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
2.工作中有违反国家、省、市、县国资委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的;
3.有不廉洁问题反映的。
(八)考察监管企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推荐考察工作情况和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提名动议酝酿情况;
2.考察工作开展情况;
3.民主推荐情况;
4.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5.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八条 公示。
(一)在县国资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有问题反映而未调查证伪的,不予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任用。
(一)拟任人选填写《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备。
(二)对决定任用的拟任人员进行备案、任前谈话、廉政谈话。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任用。
(三)实行试用期(一年)制度,对试用期满不胜任的企业领导人员,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