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2024年10月17日、30日,11月20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4份,涉及经营主体3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德钦县奔子栏镇阿荣蔬菜水果店:茄子、青椒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10月10日在德钦县奔子栏镇阿荣蔬菜水果店进行抽样检测的“茄子”,经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茄子”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31日在德钦县奔子栏镇阿荣蔬菜水果店进行抽样检测的“青椒”,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青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①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3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奔子栏镇阿荣蔬菜水果店,②2024年11月20人是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1月22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德钦县奔子栏镇阿荣蔬菜水果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此两批次的“茄子、青椒”分别是2024年10月6日、2024年10月19日购进的,共购进茄子4.5kg,青椒10kg,货值金额共计165元;抽检茄子3kg,青椒7kg此两批次的茄子和青椒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茄子、青椒”。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茄子”的不合格项为“镉(以 Cd 计)”,镉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茄子”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水源镉含量超标或是种植者过量使用的含有镉元素的肥料,“茄子”对镉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的;该抽检批次“青椒”的不合格项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经营户严格按照“青椒”的贮存条件储存并销售,因此应该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把控不严(农药食用过量或休药期不足即上市)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奔子栏镇阿荣蔬菜水果店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上述共计:165元。
二、德钦县奔子栏镇哈充小卖部:茄子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10月10日在德钦县奔子栏镇哈充小卖部进行抽样检测的“茄子”经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茄子”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3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奔子栏镇哈充小卖部,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茄子”是2024年10月8日购进的,共购进3.75kg,货值金额共计37.5元;抽检3kg,剩余的1.5kg该批次茄子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茄子”。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茄子”的不合格项为“镉(以 Cd 计)”,镉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茄子”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水源镉含量超标或是种植者过量使用的含有镉元素的肥料,“茄子”对镉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奔子栏镇哈充小卖部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警告。
三、德钦县奔子栏镇永宗副食店:茄子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10月11日在德钦县奔子栏镇永宗副食店进行抽样检测的“茄子”经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茄子”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3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奔子栏镇永宗副食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茄子”是2024年10月9日购进的,共购进5kg,货值金额共计30元;抽检3kg,剩余的2kg该批次茄子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茄子”。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茄子”的不合格项为“镉(以 Cd 计)”,镉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茄子”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水源镉含量超标或是种植者过量使用的含有镉元素的肥料,“茄子”对镉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奔子栏镇永宗副食店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