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8期)
2024年9月25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8月28日在德钦县云岭乡嘉旺生鲜店进行抽样检测的“小葱”,经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小葱”镉(以Cd计)项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9月25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9月27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云岭乡嘉旺生鲜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小葱”是2024年8月26日店家从香格里拉市的农户处购进的,共购进15kg,货值金额共计210元;抽检6kg,剩余的9kg该批次小葱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购买者多为散户且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小葱”。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小葱”的不合格项为“镉(以Cd计)”,镉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小葱”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或水源镉含量超标,小葱对镉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云岭乡嘉旺生鲜店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1.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少;2.当事人事先不知道抽检批次“小葱”为不合格农产品,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3.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4.认罪改正态度好。因此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现拟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圆整(210元)。上述共计:贰佰壹拾圆整(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