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2024年10月17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9份,涉及经营主体8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德钦县升平镇德意蔬菜批发摊:大葱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9月24日在德钦县德意蔬菜批发摊进行抽样检测的“大葱”,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大葱”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德意蔬菜批发摊,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大葱”是2024年9月24日店家从本地(巨水村)的农户王**处购进的,共购进7.5kg,货值金额共计60元;抽检7kg,剩余的0.5kg该批次大葱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大葱”。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大葱”的不合格项为“铅(以Cd计)”,铅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大葱”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或水源铅含量超标,大葱对铅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德意蔬菜批发摊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上述共计:60元。
二、德钦县升平镇娟娟批发店:大葱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9月24日在德钦县升平镇娟娟批发店进行抽样检测的“大葱”,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大葱”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娟娟批发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大葱”是2024年9月24日店家从本地(巨水村)的农户寸**处购进的,共购进11.95kg,货值金额共计95.6元;抽检7kg,剩余的4.95kg该批次大葱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大葱”。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大葱”的不合格项为“铅(以Cd计)”,铅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大葱”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或水源铅含量超标,大葱对铅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娟娟批发店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6元。上述共计:95.6元。
三、德钦县升平镇云枝经营部:大葱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9月24日在德钦县升平镇云枝经营部进行抽样检测的“大葱”,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大葱”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云枝经营部,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大葱”是2024年9月24日店家从本地(巨水村)的农户寸**处购进的,共购进7.5kg,货值金额共计60元;抽检7kg,剩余的0.5kg该批次大葱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大葱”。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大葱”的不合格项为“铅(以Cd计)”,铅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大葱”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或水源铅含量超标,大葱对铅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云枝经营部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上述共计:60元。
四、德钦县升平镇王田英蔬菜摊:大葱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9月24日在德钦县升平镇王田英蔬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大葱”,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大葱”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王田英蔬菜摊,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大葱”是2024年9月21日店家从本地(巨水村)的农户王**处购进的,共购进7.5kg,货值金额共计60元;抽检7kg,剩余的0.5kg该批次大葱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大葱”。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大葱”的不合格项为“铅(以Cd计)”,铅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大葱”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或水源铅含量超标,大葱对铅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王田英蔬菜摊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上述共计:60元。
五、德钦县升平镇荣诚蔬菜摊:大葱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9月24日在德钦县升平镇荣诚蔬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大葱”,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大葱”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荣诚蔬菜摊,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大葱”是2024年9月24日店家从本地(巨水村)的农户王**处购进的,共购进26.35kg,货值金额共计210.8元;抽检7kg,剩余的19.35kg该批次大葱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大葱”。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大葱”的不合格项为“铅(以Cd计)”,铅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大葱”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或水源铅含量超标,大葱对铅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荣诚蔬菜摊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8元。上述共计:210.8元。
六、德钦县央措蔬菜店:大葱、小葱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9月24日在德钦县央措蔬菜店进行抽样检测的“大葱”和“小葱”,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大葱”和“小葱”均为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4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央措蔬菜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大葱”是2024年9月24日店家从本地(巨水村)的农户王*敏处购进的,共购进10kg,货值金额共计80元;“小葱”是2024年9月24日店家从本地(巨水村)的农户王**处购进的,共购进10kg,货值金额共计120元;本次共抽检“大葱”7kg、“小葱”7kg,剩余的该批次“大葱”和“小葱”各3kg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该批次已售卖的“大葱”和“小葱”。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大葱”和“小葱”的不合格项均为“铅(以Cd计)”,铅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大葱”和“小葱”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或水源铅含量超标,大葱和小葱对铅元素进行富集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央措蔬菜店①.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按照要求取得当地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推行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上述共计:200元。
七、德钦县秦妈自助涮烤(个体工商户):自消毒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10月9日在德钦县秦妈自助涮烤(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检测的“自消毒餐具(碗)”,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产品“自消毒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秦妈自助涮烤(个体工商户),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碗)”在抽检前已完成清洗消毒工作。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自消毒餐具(碗)”的不合格项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属于洗涤剂残留,因此可能是该店工作人员对于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的落实情况不严格(使用过量的洗涤剂及漂洗时间过短)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秦妈自助涮烤(个体工商户)
1.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后厨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操作规范,强调上厕所后必须严格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 改善厨房卫生环境:定期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包括地面、墙壁、设备等,确保厨房整体环境的卫生。
3. 确保洗餐具用水的清洁:对洗餐具的水源进行检测和消毒,防止水污染导致碗的二次污染。
4. 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流程:
- 严格控制洗涤剂用量,增加漂洗次数(初次漂洗和深度漂洗)并增长漂洗时间,保障餐具漂洗合格。
- 继续规范餐具清洗后的消毒流程和制度,确保餐具干净卫生。
5. 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餐具清洗消毒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
八、德钦县升平镇甲阔萨康店:自消毒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10月9日在德钦县秦妈自助涮烤(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检测的“自消毒餐具(碗)”,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产品“自消毒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0月17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1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甲阔萨康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碗)”在抽检前已完成清洗消毒工作。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自消毒餐具(碗)”的不合格项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属于洗涤剂残留,因此可能是该店工作人员对于餐具清洗消毒制度的落实情况不严格(使用过量的洗涤剂及漂洗时间过短)所导致的。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甲阔萨康店
1.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后厨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操作规范,强调上厕所后必须严格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 改善厨房卫生环境:定期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包括地面、墙壁、设备等,确保厨房整体环境的卫生。
3. 确保洗餐具用水的清洁:对洗餐具的水源进行检测和消毒,防止水污染导致碗的二次污染。
4. 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流程:
- 严格控制洗涤剂用量,增加漂洗次数(初次漂洗和深度漂洗)并增长漂洗时间,保障餐具漂洗合格。
- 继续规范餐具清洗后的消毒流程和制度,确保餐具干净卫生。
5. 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餐具清洗消毒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现拟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