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0X26585E/202400597
文  号
来 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11-28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4-11-28 14:51     浏览次数: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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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期)

2024年8月30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韭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8月28日在德钦县升平镇东升粮油蔬菜店进行抽样检测的“韭菜”,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结果判定抽检的农产品“韭菜”镉(以Cd计)项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8月30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9月5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东升粮油蔬菜店,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抽检批次的“韭菜”是店家从本地种植户李*操处购进的,总共6kg,货值金额共计60元;抽检4.7kg,剩余的1.3kg该批次韭菜在检验报告送达时已销售完,而因为时间跨度较长,因此未能召回剩余的“韭菜”。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该抽检批次“韭菜”的不合格项为“镉(以Cd计)”,镉属于重金属元素,商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韭菜”进行过二次处理,因此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或水源镉含量超标,韭菜对镉元素进行富集所致)的原因。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东升粮油蔬菜店①规范进货渠道。对所有供货商的资质重新进行梳理,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超过期限的供货商重新对接证件;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超标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1.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2.当事人事先不知道抽检批次“菠菜”为不合格农产品,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3.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4.认罪改正态度好。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6条、第32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现拟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对当事人产生的销售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元)没收上缴财政。上述共计:陆拾元整(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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