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4951699/202400460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9-02
以案释法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案
发布时间:2024-09-02 09:47     浏览次数: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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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2024625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对厦门某制造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曾某、杨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实施电焊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心存侥幸,在明知员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其从事电焊作业,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

726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厦门某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主要负责人曾某罚款人民币2.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就近期该公司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连续被应急管理部门处罚两次的情形,市应急管理局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人员进行了安全警示约谈。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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