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2.生产期间,镁合金铸造用熔炼炉的炉底存在积水;3.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4.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5.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内进行镁合金抛光作业,此场所的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吹送粉尘,并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6.污水处理站存在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但未对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暂时停止使用镁合金铸造用的熔炼炉、抛丸车间内的两套干式铝合金粉尘除尘系统、笔记本外壳打磨车间镁合金粉尘除尘系统等设备设施,暂时停止污水处理站的有限空间作业。
经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刘某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存在的隐患问题负有责任;污水处理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某未能履行好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职责,对所在企业污水处理站有限空间存在的隐患问题负有责任。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一并对该科技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某、主管人员邓某等3个违法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理结果
经初步调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刘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等规定,其主管人员邓某涉嫌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典型意义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的重大隐患,都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导因,对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都直接构成威胁。本案将企业违法行为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问题有机结合处理,警醒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防患于未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