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4951699/202400461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9-02
以案释法 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某五金辅料有限公司 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发布时间:2024-09-02 09:49     浏览次数: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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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9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某五金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两家公司喷漆车间均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况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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