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迪庆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迪庆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德钦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执行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执行委员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法律顾问、法学教授、执业律师等人员中,以思想政治素质高、决策咨询能力强,熟悉行政法律工作为标准择优聘任。
委员聘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对委员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县政府相关部门的委员工作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推荐人员自然替补。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办公室具体承担如下工作:
(一)与委员的日常沟通联络;
(二)咨询会议的筹备及会务;
(三)咨询意见的收集、整理;
(四)委员的选聘、解聘;
(五)其他与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咨询委员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体性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六条 复议办可以通过召开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委员征求意见。参与提出咨询意见的委员人数应当在3名以上,其中行政机关委员人数不超过参与委员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复议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就咨询意见有关事项报请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在召开会议或者要求提供书面意见3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案件材料分送有关委员。对于拟向委员咨询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委员参加县复议办组织的案件听证会、调查会、集体讨论会。
有关案件材料主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主要证据材料、法律适用、争议焦点以及需要咨询委员分析论证的其他问题等内容。
第八条 参与案件咨询的委员应当在会前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并以个人名义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委员应当向复议办提交本人签字认可的书面咨询意见。
第九条 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案件办理或者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复议办应当尊重咨询意见,结合委员的合理化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草案。
第十条 委员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案件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参与咨询的委员应当依法保密。其他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需要保密的,复议办应当事先提出要求,参与咨询的委员应当按照复议办的要求妥善保管和处理。参与咨询的委员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案件情况,不得利用案件中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任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行业协会处分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十三条 具有律师身份的委员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
第十四条 委员出具咨询意见、参加案件讨论或者相关会议,依规定取得工作报酬和费用,参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