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政行复决字〔2022〕第1号
申请人:广东创富造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省道374线大鹏收费站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许xx,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德钦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德钦县政府办公区行政中心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鲁xx,局长。
第三人:德钦县水务局
住所地:德钦县政府办公区行政中心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德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广东创富造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办理探矿权延续的复函 》(德自然函〔2022〕37号)不服,于2022年9月23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2年11月22日,经批准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驳回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申请人明确不予办理探矿权延续的决议。
申请人称:
2012年7月5日,申请人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签订了《云南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12出探079),依法取得德钦县腊卡铁锰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为T53420130102047197,有效期为2013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7日,勘查区面积33.54平方公里。在出让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探矿权延续申请,因政策原因未办理成功。2021年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可以办理探矿权延续,2022年5月22日,申请人委托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分别发函至德钦县水务局和德钦县自然资源局,明确是否作出延续的审批。2022年6月16日,因德钦县水务局在《德钦县矿业权联勘联审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明确申请人探矿范围涉及部分村小组水源地,不同意办理,被申请人明确复函不予办理延续手续,被申请人以涉及水源地不同意办理探矿权延续,违背政府公信力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第三人称:
德钦县腊卡铁锰多金属矿探矿权范围涉及水源有布隆巴河(另称归龙河),所属村民小组为腊卡小组、落深各卡小组、茨泥各小组、布仁小组。2018年德钦县水务局实施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精准扶贫水利项目,拖顶乡拖顶村腊卡小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将有布隆巴河纳入了农村安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制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划分准保护区。”德钦县水务局在取水口采取保护措施,安装铁丝围栏42米,树立标示牌1个。2021年11月15日,德钦县腊卡铁锰多金属探矿范围涉及拖顶村的部分小组饮用水水源地,在《德钦县矿业权联勘联审审查意见表》上出具了不同意的意见。2022年5月22日,收到广东创富造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是否作出延批手续的函。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条例,6月22日,明确复函探矿范围涉及拖顶乡部分村组饮用水水源地,要求该公司作出在探矿过程中避让水源地保护范围、不将污染物排入河流内的承诺,未收到任何回复。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7月5日,申请人广东创富造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签订了《云南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12出探079),出让位于云南省德钦县勘查区块面积为 33.54平方千米的腊卡铁锰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出让金2070万元,出让期限3年。2013年1月17日申请人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53420130102047197,有效期:2013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17日)。
二、2021年7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云南省德钦县拖顶腊卡铁锰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延续申请》(创富造贵〔2021〕1号),按照《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矿业权联堪联审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德政办发〔2021〕16号)文件 要求,被申请人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勘联审。2021年11月15日,德钦县水务局出具“矿权范围涉及署明热、尼木的嘎、打九果贴等小组饮用水水源地,探矿时避开涉及饮用水水源地村民小组的水源,不得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及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三、2022年5月22日,申请人委托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分别发函至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请求明确是否作出探矿权延续的审批。
四、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委托人作出《德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广东创富造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办理探矿权延续的复函》(德自然函〔2022〕37号),于2022年6月23日送达至申请人的委托人。
五、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回德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德自然函(〔2022〕37号)复函的通知》(德自然发〔2022〕173号),于2022年11月23日送达至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丽雅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行政代理证;律师执业资格复印件;《云南省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12出探079)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53420130102047197)复印件;《德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广东创富造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办理探矿权延续的复函 》(德自然函〔2022〕37号)复印件。
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快递收件单照片复印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堪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德钦县矿业权联堪联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15号);《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矿业权联堪联审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16号);《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德钦县矿业权审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46号);德钦县水务局出具的《德钦县矿业权联堪联审审查意见表》复印件。
3.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德钦县水务局《关于广东创富造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云南省德钦县腊卡铁锰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律师函的复函》复印件;《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探矿范围内饮用水取水口保护措施照片。
4.调查笔录5份。
5.《关于撤回德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德自然函(〔2022〕37号)复函的通知》(德自然发〔2022〕173号)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规〔2020〕2号)文件规定:“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缩小开采范围、注销(含公告注销),探矿权延续、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保留、转让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和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同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文件中“委托下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事项明细表”明确勘查许可证延续审批权限未下放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种在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人民币时的勘查许可证延续(含延续中缩减勘查区块面积)、保留、注销审批权限才下放至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被申请人德钦县自然资源局无作出探矿权延续与否的主体资格。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德钦县自然资源局无作出探矿权延续与否的主体资格,应当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自行撤回,申请人未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故,确认被申请人德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德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广东创富造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办理探矿权延续的复函》(德自然函〔2022〕37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