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索引号
015287323J/201600039
文  号
来 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16-12-12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6-12-12 10:49     浏览次数: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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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风险提示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当事人的仲裁风险意识,促使当事人正当、合法、规范地行使权利,避免当事人因权利行使不当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不符合条件

申请人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须明确、具体。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将不予受理。

二、被申请人信息错误

被申请人的信息务必准确无误,如被申请人名称错误(包括多一个字、少一个字、写错一个字等),将可能导致驳回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的地址等联系方式不正确,将可能导致无法联系被申请人,从而导致案件难以受理,或者仲裁请求被驳回。

三、仲裁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因请求不当,将会承担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将不会审理。
四、逾期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申请请求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超过举证期限或者答辩期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五、超过仲裁时效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证明请求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仲裁请求尚在法律保护期间的,其仲裁申请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六、不在管辖范围

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属于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范围,否则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院申请,或者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院处理。

七、授权不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等事项的,应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委托事项的,或者仅注明“全权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就上述特别委托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虚假陈述和作伪证

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实事求是,不得做虚假陈述。证人应当对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不但证明不了自己的主张,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院认可或者仲裁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仲裁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和询问。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未在仲裁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按自动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缺席审理并裁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院,致使仲裁院无法送达,造成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法律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逾期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上述期限的,可能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

十七、不服仲裁裁决逾期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劳动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用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有证据证明有法定违法情形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超过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用人单位对在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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