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辅警请休假制度
德公森发〔2021〕6号
为切实规范辅警请休假管理工作,确保爱警励警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关心和爱护广大辅警的身心健康,提升广大辅警对公安工作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荣誉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德钦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假期种类及天数
在我大队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享有以下请休假待遇:
(一)年休假
在我大队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不享受年休假;,满3个月不满5年,每年可休假25天;满5年不满10年,每年可休假30天;满10年以上,每年可休假35天。
(二)婚假
按法定年龄结婚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15天。
(三)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酌情给予3天的丧假。到外地奔丧的,可酌情给路程假。
(四)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辅警正常产假为158天;生育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妻子生育子女时,男辅警给予护理假30天。
(五)计划生育假
辅警请计划生育假的,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病情或手术证明书。请假天数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六)病假
辅警患病或受伤,经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病情证明书,可请病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七)事假
辅警因私事需请假时,视不同情况酌情给予请假。
二、审批程序
辅警请假采取科室把关、指挥中心报备、政工监督室审核、领导审批的原则,认真落实登记制度,凡请假半天以上的都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由本人到指挥中心领取并填写《德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辅警请假条》并审批。
3、 待遇保障
(一)辅警请年休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男辅警护理假和因公负伤请病假的,工资全额计发,五险全额缴纳:
(二)女辅警休产假期间不降低工资、不辞退、不解除劳动合同,五险全额缴纳,相关待遇由县社保局按规定办理;
(三)辅警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恢复疗养的,请假天数视具体情况由所在科室提出、政工监督室审核、领导审批,天数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制度规范
(一)请休假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除年休假外的其他假期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请假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天数连续计入假期的假期;请假的假期以请假条登记日期为准,请假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假期不得顺延推后;
(二)年休假指一个年度内的假期、不跨年度安排;
(三)辅警参照民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或工作日8小时外连续加班超过4小时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补休,补休天数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遇有重大警务活动、一级和二级勤务等特殊勤务时,除非常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允许请假;
(五)各科室要加强辅警请销假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擅自超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于出现旷工的辅警,情节较轻的,必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年内旷工天数连续超过3天,累计超过5天,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六)辅警请假制度执行情况由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进行督察,凡发现不按制度规定办理的部门,辅警视为旷工,部门给予通报;
(七)本制度规定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当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通知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参照以上管理办法试行。
六、本制度以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德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2021年02月01日
森林警察大队指挥中心 2021年02月0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