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解释
申报认定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2.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
4.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研发推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州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5.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欠薪和银行信用不良记录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