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迪庆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 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 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企业。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县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新品种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均可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报认定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要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2.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3.出口创汇型龙头企业,年创汇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
4.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研发推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主营产品被州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5.企业有注册商标品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销售利润率3%以上;申报前两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欠薪和银行信用不良记录等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第六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组织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并提出资格评定意见,形成评审报告送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人民政府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征求发改、财政、科技、工信、税务、企业开户银行查证意见后组织初
审。
2.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请示。
3.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申报材料组织县农业龙头企业推进组及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4.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县农业产业化领导 小组办公室形成的送审报告进行会审,确定审批通过的龙头企业名单。
5.县人民政府发布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公告,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及要求(表式由县农业 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如实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基 本情况。涉及企业财务、资产、效益等数据的,须出具有资 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优质”、“高新技术”等相关科 技水平资质,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银行信用,须由企业开户行出具证明。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将取消企业的申报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凡符合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可随时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有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逾期未申报的企业,不再享有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 对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 监测、量化考核”的原则。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的日常监测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达不到县级龙头企业条件以 及不履行统计、税收、审计等义务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并行文公布,收回授牌,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县农业龙头企业推进组负责对企业 进行年度评估量化考核工作,综合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取得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龙头企业推进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内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 头企业的跟踪监测管理,并于每年4月20日前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龙头企业推进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获得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准予享受德钦县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获得政府项目资金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资格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原取得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