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德钦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德钦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德钦县县级储备粮储备管理体系,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迪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确定规模128.571万公斤(折合原粮)。其中:原粮50万公斤(玉米25万公斤、小麦25万公斤);成品粮55万公斤(大米50万公斤、面粉5万公斤);食用植物油5万公斤。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级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迪庆州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迪庆州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迪庆州分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用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收储和动销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销按以下原则确定:
1.储备粮油收储价参照当期粮食市场价格,由县发改局确定并委托粮食收储企业收购,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2.粮食歉收,市场粮价大幅上涨时,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制定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油,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稳定市场。
3.县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粮食供应发生紧张时动销储备粮,以保证人民生活需要,平抑市场粮价,确保社会稳定。
4.县政府批准的其它专项收储和动销。县级储备粮收储和动销由县政府确定,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收储计划和动销通知。
第十四条 储备粮收购来源,主要委托收储企业收购,从粮食生产者、农业种植合作社直接收购或通过粮食交易平台等其它方式购入,购入原粮应为当年新粮。
第十五条 储备粮收储资金由农发行迪庆州分行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发改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同期价格批复,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安排贷款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粮油的轮换年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正常保管期内县级储备粮原粮玉米(25万公斤)每年轮换二分之一,原粮小麦(25万公斤)每年轮换三分之一,储备成品粮(50万公斤大米、5万公斤面粉、5万公斤食用油)每年至少轮换一次。以每年1月1日起实施到12月31日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轮出或轮入的需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若承储企业不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正常轮换,造成储备粮不宜存,或食用品质严重下降无法食用,县政府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承储方式
(一)县级储备粮的收储业务实行委托代理制。县发改局下达县级储备粮收储和动销计划时,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委托有资质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政策规定,对县级储备粮实行储备、收购、销售、轮换。
(二)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实行资质审核制度。承担县级储备粮收储任务的收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为县级国有粮食企业。
2.有相应规模的储备设施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3.在农发行开设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督和管理。
4.严格遵守国家粮油购销政策,对现有的储备粮保管得当的库点。
5.严格做到储备粮与商品粮分开管理。
达到上述条件的县级国有粮食企业,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下达委托书,确定其代理资格委托代理,如有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限期改正,如限期无法更正,取消承储资质,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执行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规程以及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制度;
2.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和质量指标,原粮储备每年至少抽检2次,成品粮油实行一批一检,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应当及时上报;
3.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数量、分地点、分货位存储管理;
4.确保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存储安全、管理规范;
5.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主动接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存储库点;
2.虚报、瞒报、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
3.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4.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假轮换、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利费补贴等财政费用;
5.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6.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7.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8.法律规定或相关政策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局。
第三章 轮换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国家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出销售的储备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成品粮大米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在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由承储企业结合零售、批发等业务自行组织周转轮换,以推陈储新的循环轮出方式,保证库存的常储常新。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规模计划建议报县发改局,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县发改局综合平衡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原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轮换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县级储备成品粮大米在轮换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储备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原粮)或推迟入库时间(成品粮)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或推迟。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程序:承储企业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新增、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新粮整理入库到位后,向县发展改革局上报书面请求验收报告,报告必须载明购入粮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数量、仓号、资金结算等情况。县发展改革局接到承储企业请求验收报告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确定实地检查验收时间,并通知承储企业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实物验收、质检报告等验收工作底稿,向承储企业下达“德钦县县级储备粮验收批复”。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管理,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信贷资金,严格按照农发行迪庆州分行相关信贷管理办法,由农发行迪庆州分行依据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储备粮轮出的销售款,承储企业应及时回笼并归还贷款,不得故意拖欠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县级储备粮安全,用于补贴承储县级储备粮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贷款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储备粮油财政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县发改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农发行迪庆州分行负责粮油储备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企业粮油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原则和标准:
1.贷款利息:据实补贴。按照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拨补。粮食销售回款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因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而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2.保管费补贴标准:参照《迪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迪政办发〔2022〕10号),储备原粮按总规模每年每公斤0.20元补贴;储备成品粮(米、面)按总规模每年每公斤0.286元补贴;储备食用植物油按总规模每年每公斤0.6元补贴。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超期内不享受保管费补贴。
3.轮换费补贴标准:参照《迪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迪政办发〔2022〕10号),储备原粮每年每公斤0.364元补贴;储备成品粮大米每年每公斤0.52元补贴;储备食用植物油每年每公斤0.73元补贴。储备成品粮油轮换费实行全额包干(每年轮换数量为成品粮大米50万公斤、面粉5万公斤、食用植物油5万公斤),实行轮换费用包干以后,凡成品粮油轮换中发生的超支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县财政不再补拨运费、差价等超额费用。
4.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县级储备粮原粮通过国家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产生价差亏损或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竟价交易流拍后,通过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以高于流拍价交易,但仍然低于成本价产生价差亏损,以及因粮油市场价格大幅下跌造成的轮换价差损失,用轮换费弥补后仍然出现轮换价差亏损,按照据实拨补的方式从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5.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2—3年动态调整一次。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县级储备粮原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报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轮换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承储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本着既有利于加强政府储备粮油安全管理,又能激发承储企业活力、节约储粮储备的原则,鼓励承储企业在《德钦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积极作为,在确保储备粮保质、保量、保安全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轮换价差亏损。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实现的价差收益,在承储企业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后,县级财政按照缴入收益的60%返还拨付给企业,承储企业将财政返还收益的70%用于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30%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在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开设专户,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及轮换费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轮换费补贴主要用于弥补储备粮轮换时发生的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补贴、轮换价差收益财政返还部分和专户利息收入专项用于弥补轮换价差亏损,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弥补后仍不足的可用轮换费补贴进行弥补。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积极探索向保险公司对县级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和规定标准补贴正确计算反映补贴收入,承储企业按上述标准补贴后不得再发生亏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由企业承担,并取消其承储代理资格。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按时报送定额补贴申报及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申报的定额补贴需各部门逐级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补贴款。县财政局每年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县级储备粮补贴决算。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迪庆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合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二条 农发行迪庆州分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农发行迪庆州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8日印发的《德钦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2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