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安宗、德勒品初与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到德钦县升平镇悦康有限责任公司所销售山药进行抽检,查见进货台账及其购进票据,并现场制作了抽样记录。2025年5月28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SC20250477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德勒品初(25160230015 )和扎史定主(25160230050)至德钦县升平镇悦康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亮证送达2025年4月27日抽检样品的《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分别制作现场笔录1份。之后在店内负责人边玛此主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山药商家共购进2包(10Kg/包),进价为7.6元/Kg,售价为12元/Kg,该批次“山药”在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山药已全部售出,同时店家积极联系了购买者,但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且购买者多为散户,因此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情况及整改情况。经调查,“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而店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农产品进行二次加工,因此该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种植环节把控不严。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悦康有限责任公司①规范进货渠道。②做好进货台账记录、索取好进货票据。③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四)核查处置情况。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德钦县升平镇悦康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山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询相关系统系首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