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钦县司法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德钦县司法局 |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第二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十条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云司通〔2022〕57号)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决定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在调查评估、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等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期回复;第七条规定:司法所委托事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依法承担下列工作(共十二项)。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司法所及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的基层司法所及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司法所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基层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所及工作人员履行社区矫正管理职责不到位,需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四)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五)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3.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不能仅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发布,2020年7月1日实施)第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6月18日发布,2020年7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七项、第五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87)8412700,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电话号码:(0887)8412700,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3.信函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邮政编码:674500 4.网站:德钦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stats.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946电子邮箱:dqxsfjzfjd@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 | 德钦县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监督检查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构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的守的; 3.徇私舞弊的; 4.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87)8412700,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电话号码:(0887)8412700,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3.信函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邮政编码:674500 4.网站:德钦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stats.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946电子邮箱:dqxsfjzfjd@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 | 德钦县司法局 |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监督检查的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的; 3.徇私舞弊的; 4.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87)8412700,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电话号码:(0887)8412700,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3.信函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邮政编码:674500 4.网站:德钦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stats.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946电子邮箱:dqxsfjzfjd@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 | 德钦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监督检查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公证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87)8412700,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电话号码:(0887)8412700,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3.信函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邮政编码:674500 4.网站:德钦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stats.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946电子邮箱:dqxsfjzfjd@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 | 德钦县司法局 | 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的; 2.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87)8412700,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电话号码:(0887)8412700,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3.信函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邮政编码:674500 4.网站:德钦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stats.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946电子邮箱:dqxsfjzfjd@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 | 德钦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的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需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87)8412700,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电话号码:(0887)8412700,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3.信函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邮政编码:674500 4.网站:德钦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stats.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946电子邮箱:dqxsfjzfjd@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 | 德钦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2.处置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检查的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需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未及时责令其纠正; 2、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司法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87)8412700,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电话号码:(0887)8412700,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 3.信函投诉:德钦县司法局政工科,通讯地址:德钦县政法小区,邮政编码:674500 4.网站:德钦县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www.stats.yn.gov.cn/Z_M_004/?departmentid=946电子邮箱:dqxsfjzfjd@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