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74111/202400277
文  号
来 源
水务局
公开日期
2024-12-23
云岭乡斯农河河道内非法采砂
发布时间:2024-12-23 11:05     浏览次数: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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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乡斯农河河道内非法采砂

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德钦县水务局接到举报称斯农河上存在违法采砂情况,我局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确定情况属实。鉴于当事人不服从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劝告,在同一地点多次发生非法采砂违法行为,3月28日,德钦县水务局就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后续执法事项。

二、违法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三、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为:1. 责令恢复河道原状;2.没收非法开采砂石;3.罚款一万元。2024年11月,受德钦县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同意完成处罚决定,因超过处罚执行期限200多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追加了一万元的逾期处罚。

四、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件公开)

德钦县水务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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