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医保处字【2024】第02号
(法人)名称: 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2MA6N94N132
(自然人)姓名: 斯****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号 53342************* 住所(地址): 德钦县拖顶乡拖顶村
本机关(单位)于 2024 年 5月 1 日对 德钦县德康医药有限公司伪造慢病处方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5月28日---2024年2月28日为方便慢性病患者享受慢性病医保待遇,为郭常青等58人次伪造处方享受慢病医保待遇。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处方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 2024 年 5月 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文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违法材料的,减轻处罚裁量阶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 2024 年 7月 5 日到本机关(单位)(具体承办机构) 接受处理。 并于 2024 年 7 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单位)。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10512.1元(壹万零伍佰壹拾贰元壹角);
2. 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10512.1*2= 21024.2元(贰万壹仟零贰拾肆元贰角);
3. 暂停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1、将责令退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10512.1元(壹万零伍佰壹拾贰元壹角),其中:①3313.14元(叁仟叁佰壹拾叁元壹角肆分)退回至开户行农行德钦县支行城关分理处,户名:德钦县医疗保障局,账号:24162401040001384;② 7198.96元(柒仟壹佰拾捌元玖角陆分)退回至收款银行:迪庆农村商业银行德钦县支行、户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 账号:8400008387064012--1000: 2、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21024.2元(贰万壹仟零贰拾肆元贰角)到县医疗保障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纳至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印章)
2024年7月 1日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2024年 7月4日
填写注意事项:对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对救济途径的告知部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