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认为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以下救济渠道获得救济:
1.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德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