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岭乡委员会 云岭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岭乡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岭乡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强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组发〔2020〕19号)通知,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乡纪委办、财政所、农综站、人大办、负责对全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各村要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的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规模、筹资方案、议事程序、议事决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五条 各村应立足实际,勇于开拓创新,因地制宜的谋划好、发展好村集体经济,在增加村级收入的同时带动广大群众增收致富,将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创出一条具有高原特色的现代化农业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
第二章 核算管理
第六条 各村集体经济资金由专人专账管理。资金结余按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基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成员个人的利益关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年度分配方案,经“四议两公开”进行决议,经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以下支出:
(一)补充村组两级组织运转;
(二)扩大再生产:
(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红,奖励村组干部、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
(五)慰问党员、群众,开展“三会一课”等党组织活动和党员群众教育培训,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等。
(六)开展助学、奖学,救助生活困难党员、群众;
(七)以上六项支出及5000元以上资金使用需报乡党委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有效凭证
第八条 支出单据(对法人单位为税务发票,对自然人可为领款单)均要有经办人、负责人、证明人三人签章,方可作为合法报账原始凭证。
第九条 直接兑付到农户的扶贫资金领款单或领款花名册,一律要连续编页码造册。除农户签章、填明农户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号码外,在最后一页“补助合计数”行的空白处要有经办人、负责人、证明人三人签章,方可作为有效原始凭证予以报账。转账兑付的,在上款中要填明经核实无误的签名领款人银行卡号和开户银行。
第十条 支出单据不得随意涂改,一经涂改均视为无效单据,乡财政所不予受理报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乡纪委办、财政所、农综站、人大办、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职,切实加强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集体经济资金管理中发现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失职失责和其他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应按照《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建立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工作机制的通知》(云纪发〔2017〕9号)要求,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乡纪委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云岭乡委员会、云岭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