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编制本机关《德钦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德钦县统计局班子领导及其分工;
2、德钦县统计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3、德钦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4、德钦县统计局文件,人事信息;
5、德钦县统计局年度预决算、“三公经费”;
6、德钦县统计局工作动态;
7、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选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通过在网站上公开的形式。网址为:德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diqing.gov.cn/)
(三)公开时限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查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德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deqin.diqing.gov.cn/);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德钦县统计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及传真:0887-8412063
办公及通信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三楼统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6745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在德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并进行如实、完整填写,表格复印有效。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德钦县统计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进入迪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系统,网站链接(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d1df53f9-e6ea-426b-ad61-02b5ff6329b6),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查询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见附件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