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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MB0X26585E/202400570
文  号
来 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8-19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8-19 10:21     浏览次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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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2期)

2024115日至2024430日,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2份,涉及经营主体2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泡姜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3年12月20日在德钦县升平镇市场凉菜摊点进行抽样检测的“泡姜”,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三个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月22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月24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市场凉菜摊点,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店是从大理市旭峰酱菜批发部进货,共采购了不合格泡姜35kg,检验报告送达时已经销售了该批次泡姜共30kg,货值金额共计480元;未销售的5kg泡姜已及时进行下架并销毁处理同时店家积极联系了购买者,但由于时间跨度较长且购买者多为散户,因此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调查,“泡姜”不合格的问题项目为食品添加剂超标,而店家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农产品进行二次加工,也未对其重新添加食品添加剂,因此该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生产环节的原因。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市场凉菜摊点①停止销售并下架不合格食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销毁处理。②规范进货渠道。对所有供货商的资质重新进行梳理,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超过期限的供货商重新对接证件;③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泡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并予以留存,也保留了供货者的销售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二、辣椒(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信息。2024年1月4日在德钦县升平镇云兰蔬菜摊进行抽样检测的“辣椒(螺丝椒)”,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得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4年1月24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1月25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德钦县升平镇云兰蔬菜摊,并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螺丝椒)是从大理市伟哥蔬菜批发经营部进货,共采购了不合格辣椒(螺丝椒)8.5kg,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次辣椒(螺丝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2元;同时店家积极联系了购买者,由于“辣椒(螺丝椒)”为短期性、即买即食的农产品且购买者多为散户,因此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农产品“辣椒(螺丝椒)”的问题项为农药残留,但该店自进货后未对该批次农产品进行二次加工,也未对其喷洒保鲜剂,因此该农产品的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生产环节的原因。

(四)整改情况。自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德钦县升平镇云兰蔬菜摊立即做出整改,表示今后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购进食品后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做好进货索票工作,并将购进票据和随货的合格证明等进行留存。

(五)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泡姜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证明,并予以留存,也保留了供货者的销售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德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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