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直、省直驻昆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中央、省直驻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军队驻滇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4.中央驻昆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昆企业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6.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驻昆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7.外省企业等组织在昆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8.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相关案件。
上述范围中的“驻昆”、“在昆”中的“昆”,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为昆明主城区及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具体范围包括: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
上述用人单位的下级单位、分支机构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依照有关管辖标准确定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上述标准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