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MB0X665446/202200302
文  号
来 源
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22-10-27
转发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7 11:07     浏览次数: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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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财政局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 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迪财社〔2022〕130号

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提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财社 〔2022〕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 落实。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云南省  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财社〔2022〕96号)文件要  求,迪庆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90%,州、 县(市)财政承担10%,按照《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迪政办发〔2020〕26号)相关规定,州、县(市)承担部分按  3:7比例分担。请各县(市)财政、卫健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保障及时、足额发放特别扶助金。

附件:1.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提 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 知(云财社〔2022〕96号文)

2.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文)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转发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云财社〔2022〕96号

各州(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 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政策执行时限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 标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95号)标准(即现行标准) 执行。

2022年7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按照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标准执行。

二、资金承担比例

(一)中央财政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按标准承 担80%,其余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照《云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要求,分档进行补 助,具体补助比例为:对昆明市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曲靖市、 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楚雄州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昭通市、 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临沧市 和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三个财政直管县(市)按85%的比例给予 补助;对怒江州、迪庆州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中央财政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按标准承 担80%,其余部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 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要求,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相关要求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 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事权与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资金 管理,保障及时、足额发放特别扶助金。同时,加强计划生育资金 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附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

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转发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迪财社〔2022〕130号

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提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财社 〔2022〕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 落实。

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云南省  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财社〔2022〕96号)文件要  求,迪庆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90%,州、 县(市)财政承担10%,按照《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迪庆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迪政办发〔2020〕26号)相关规定,州、县(市)承担部分按  3:7比例分担。请各县(市)财政、卫健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保障及时、足额发放特别扶助金。


附件:1.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提 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 知(云财社〔2022〕96号文)

2.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文)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转发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云财社〔2022〕96号

各州(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 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政策执行时限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 标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95号)标准(即现行标准) 执行。

2022年7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按照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

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标准执行。

二、资金承担比例

(一)中央财政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按标准承 担80%,其余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照《云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要求,分档进行补 助,具体补助比例为:对昆明市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曲靖市、 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楚雄州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昭通市、 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临沧市 和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三个财政直管县(市)按85%的比例给予 补助;对怒江州、迪庆州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二)中央财政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按标准承 担80%,其余部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 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要求,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相关要求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 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事权与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资金 管理,保障及时、足额发放特别扶助金。同时,加强计划生育资金 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附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

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转发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制度扶助标准文件的通知

财社〔202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 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维护好 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 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 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 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 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 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 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 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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