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纲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纲要》,全面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经济领域的原创性贡献,系统阐释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
一、重大意义
习近平经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当代中国、21世纪世界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科学指南。
(一)中国共产党不懈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形成的宝贵思想结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关系新时代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和科学判断,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强调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共同富裕,深刻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书写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崭新篇意。
(二)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指导新时代经济发展实践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
创造性地提出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的重大理论观点,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和政治关系的理论。
创造性地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本质的理论。
创造性地提出树立和坚持新发展理念,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发展原则的理论。
创造性地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大论断,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发展阶段的理论。
创造性地提出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
创造性地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方针,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生产和需要关系的理论。
创造性地提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社会再生产的理论。
创造性地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思想,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世界经济的理论。
(三)推动新时代我国经济工作的科学行动指南
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方法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坚持把人民利益作为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站在时代前沿,洞察时代风云,把握时代脉搏,提出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坚持实践导向,着眼客观实际,深刻回答事关新时代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
具有鲜明的开放性,科学继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精髓,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养分精华,借鉴吸收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经验和西方经济学有益成分。
二、基本内容
习近平经济思想体系严整、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纲要》将其基本内容梳理归纳为十三个方面。
1、明确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
2、明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立场。
3、明确进入新发展阶段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方位。
4、明确坚持新发展理念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
5、明确构建新发展格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6、明确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鲜明主题。
7、济发展的制度基础明确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经
8、明确坚持问题导向部署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9、明确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
10、明确大力发展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着力点。
11、明确坚定不移全面扩大开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宝。
12、明确统筹发展和安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13、明确坚持正确工作策略和方法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方法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经济思想指引下,我们战胜各种困难挑战,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达年均6.5%,连续多年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贡献国。
经济总量从2012年的53.9万亿元提升到2021年的114.4万亿元,占世界经济的比重从11.4%提升到18%以上,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消费市场、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外汇储备第一大国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升。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6300美元提升至12551美元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接近高收入国家门槛。
城镇新增就业累计1.3亿人,在世界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叠加的情况下,近两年城镇新增就业年均仍超过1100万人。
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进出口贸易规模从3.8万亿美元增长到超过6万亿美元。外汇储备规模稳定保持在3万亿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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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