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政府每年安排的县级财政预算100万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民营经济财政预算100万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德钦县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本县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已在工信局备案且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入规企业、支撑规下数据及按时按量上报数据的规下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企业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支持民营经济产业升级、市场融资、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人才引进等工作,同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德钦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以下简称工信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县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划,会同县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目标。
第七条 工信局负责审查申报项目真实性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情况,并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工信局对本县市区所推荐的项目负责。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已在工信局备案且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入规企业、支撑规下数据及按时按量上报数据的规下企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企业活动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对本县重点建设项目及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我县规模企业少、工业总量小且结构单一,迪庆矿业、乌弄龙水电站是我县仅有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支撑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及全县规上工业产值。迪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乌弄龙水电站完成年初目睹任务,奖励5万元。
当年新入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全县工业总产值主要依靠规上、规下企业数据支撑,德钦县申报规下数据企业有24家,给予定期完成每月指标上报工作、产值产量呈现月同比增数且完成任务较好的企业,奖励5万元。
(三)支撑全县社销数据的企业(已入库8家、计划入库3家,共计11家),给予上报的数据呈月同比增长及完成年度社销任务的企业,奖励5万;当年新入统企业奖励10万元。
(四)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多次参加各类政府行为组织活动且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对以下企业和项目不予支持:
(一)未在工信局备案的企业;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审计部门审计出现问题的企业;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政府资金、银行贷款,存在群体事件、上访事件未解决,企业或企业主要领导存在地方黑恶性质的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参加工信系统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会累计达三次的;近三年申报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存在违规现象的。
(五)存在反动宣传和污蔑、诋毁政府部门现象的;通过拉关系、贿赂、领导打招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接到反映、举报的违规违纪事件并经查实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方式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奖励和补助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德钦县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其他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符合申报材料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公账号)。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填报的申报项目不予扶持。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工信局对符合条件企业进行审核,提出拟安排企业名单后,在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将资金下达给企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或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