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德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发 《德钦县地震应急预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实际,遵照执行。现解读如下: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 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德钦和谐稳定及社会正常 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 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迪庆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德钦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 员会的通知》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德钦县内或发生在邻区对我县造成 危害的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 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 生后,震区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开展 前期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 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 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民警和各救援力量等在处置地 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实现地震应急救援,依 靠先进的技术,科学决策,科学调度,科学救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德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德钦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 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2.2 德钦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办、县 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县教育体育局、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 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 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 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防震减灾 局、县气象局、武警德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迪庆供电局 德钦供电分局、德钦县交通运输集团、县公路局、电信德钦分 公司、移动德钦分公司、联通德钦分公司。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抗震救灾指挥部 成员单位。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3个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 县应急管理局;防震应急办公室设在县防震减灾局;恢复重建 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全县防震减灾、应急救援、恢复重 建等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 定响应级别;了解掌握震情、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动向。 统一把握震情、灾情的宣传报道口径;决定组织成立现场抗震 救灾指挥部,派遣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伍、工程抢险抢修专业 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实施及时、高效 的应急救援;决定调动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 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 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救援、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请求州人民政 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州直相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执行中央、省、州、县党委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 县防震减灾局防震应急办公室负责震情速报,地震 现场震情监视,震情趋势判定。协调配合中国地震局、省地 震局和州地震局做好震情监视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2) 县应急管理局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灾情 及救灾进展情况,按规定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 相关协调工作;及时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并 及时组织下拨。
(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公共建 (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指导灾区危房排险, 组织震区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响应级别与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参照省地震应急预案执 行。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 级、III级和IV级,与之对应的灾害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 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响应级别与分级标准见下表: 表1: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与地震灾害级别分级标准 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等级 分 级 标 准 初 判 标 准 人员死亡 (包括失踪) 震级范围 I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 人以上 7.0 级以上 II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 人 6.0~6.9 级 III 较大地震灾害 10~49 人 5.0~5.9 级 IV 一般地震灾害 10 人以下 4.5~4.9 级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 震应急I级、II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 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 启动地震应急III级响应,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 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IV级响 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抗震救灾工 作。
表2: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I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II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 III级响应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IV级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3.3 特殊情况下的响应级别调整 如果地震灾害较重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 区、县城以上中心城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适当提 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 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3:特殊地区相应调整的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 级 初判指标 分级标准 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 区、县城以上中心城区 和其他特殊地区或次生 灾害严重的县(市)区 的震级 发生在本县 及邻区地震 的震级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占全省上 年生产总 值比例 特别重大地址 地震灾害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50人以上 3%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5.9级 6.0~6.9级 11~50人 —— 较大地震灾害 4.0~4.9级 5.0~5.9级 3~10人 一般地震灾害 —— 4.0~4.9级 3人以下 ——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防震减灾部门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资料, 根据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及州防震减灾局划定的地震重点 监视防御区以及省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县防震减灾工作 意见,有针对性的加强县域辖区内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 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向州地震部门反馈。
4.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M≥3.0,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报县人 民政府。 县内发生3.0≤M≤4.9级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及时与州防 震减灾局联系,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 逐级上报。 县内发生M≥5以上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及时与州防震 减灾局联系并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 (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并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同时启动地震应急辅助决 策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辅助 决策建议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人民政 府报告灾情信息,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抗震救灾办公室。发 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县应急局、防震减灾局等 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上报县抗震 救灾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现人员伤亡,应及时核 实并报告县级党委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县人 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归口统一报州政府外事办、台办,并抄 送州应急管理局、州防震减灾局。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速报:震区乡(镇) 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应 急管理局抗震救灾办公室和县防震减灾局防震应急办公室;特 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 迪庆供电局德钦供电分局、通讯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 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应急管理局抗震救灾办公室、县防 震减灾局防震应急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恢复重建办公 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1)I级响应、Ⅱ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 I级响应、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 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前期处置工作。 (2)III级响应(包含I级Ⅱ级响应的前期应急工作) 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 工作;州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 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3)Ⅳ级响应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相 关工作,形势较为严峻时申请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其 他支持。
5.2 应急启动
(1) 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 府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 的建议。同时,县人民政府负责将震情信息上报州人民政府 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2) 县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后,县政府办公 室通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 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 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防震减灾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 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初 步灾情信息。 (4)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接到震情信 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投入到 抗震救灾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5.3 主要处置措施
(1) 信息汇集与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局迅 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 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向县政府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 置对策建议。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 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抗震救灾办公室。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相关信息要定期及时上报,后 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涉及受灾群众 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 应 立即上报。
(2) 综合协调。县人武部、武警德钦中队、县消防大队 负责与前来我县灾区进行支援的对口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县 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 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 抢险救援力量。
(3) 搜救人员。武警德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应急管 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立即组织部门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开展 生命搜救;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德钦部队及其他力量、指挥民兵、 预备役部队参与人员搜救。
(4) 医疗救治。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 伍赶赴灾区开展伤病员救治,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开 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援助以及疫情监控等工作, 同时协调县外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器械。
(5) 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 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 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救灾援 助,接受国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销 合作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供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 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 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 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 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计在灾区的游客,做好游客疏散 工作。发布旅游安全有关公告。
(6) 通信保障。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负责组织电 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核实退服基站,迅速 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 路,优先保障前方抗震救灾指挥部等重点目标通信畅通。
(7) 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 局等部门负责迅速查明交通受阻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 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 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 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 运输需求。
(8) 电力保障。县发展和改革局、迪庆供电局德钦分局 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 优先抢修恢复政府所在地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 救援用电需求。
(9) 市政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专业 抢险队伍对灾区城镇、集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 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县水 务局牵头负责灾区群众饮水保障。县供排水公司要及时减少 源头蓄水池负荷量,防止蓄水池因灾崩塌后造成次生灾害。
(10) 灾害监测。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恢 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加密观测和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 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强化灾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 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 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 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 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灾 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县人民政府 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灾区疫情监测,防 治工作,保障生命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县卫生健康局、 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 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 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 放射性物质泄露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严密监视和预防水 库垮坝、河流淤塞形成堰塞湖、非煤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 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 治安维护。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 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 预防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 社会稳定。
(12) 社会动员。团县委、县红十字会负责加强志愿服务 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 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 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 与抗震救灾。同时做好外来志愿者协调对接工作。 县红十字会视情况负责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 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 公示反馈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对县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物 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必要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其他乡(镇) 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 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 涉外事务。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县发展 和改革局、县民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 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迪救援人员的接待 协调;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凡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 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华 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14) 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组 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防震减灾局等相关部门在24小 时以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 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了解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 传事件。
(15) 损失评估。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协调中国地震局、 省地震局、州防震减灾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 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 地质灾害调查。 震区人民政府、县防震减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 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县水务局等配合上级相关部门, 对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 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6) 督查监察。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 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县人民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开展 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乡(镇)人 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 省、州、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17) 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 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隐 患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 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8) 恢复生产。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县农业农村局、县 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 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救灾资金和物 资,落实财产保险理赔,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5.4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受灾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 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民兵和其 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保障灾区交通畅 通,如需对其他县和省外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必要的交通管 制时,应立即报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毗邻省 (县)实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 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救灾帐篷的安置远离次生灾害 地段;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 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 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 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 省、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 灾害发生后,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 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县 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县 级相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县防震减灾、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 交通运输、水务、林业草原、电力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 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 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 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乡(镇)政府和全社会的综合应 急救援能力。
7.2 群众安全保障 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 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 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 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受灾群 众转移安置的指导工作。
7.3 指挥平台保障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中心技术系统的维护、 运行与基础数据更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 监测和应急指挥工作,形成省、州、县之间互联互通的地震 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 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 基础数据库、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并实现信 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7.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 等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 物资,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调配及紧 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 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 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准备和拨付。县财政局负责 救灾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报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 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 国家、省、州各级各部门申请相关经费给予灾区支持。
7.5 基础设施保障 县防震减灾局要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确保 各类观测仪器正常运行,强化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加强震 情会商,及时落实和上报各类异常情况,确保震情跟踪工作 落到实处。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及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建立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 网络与移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 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 严重损毁且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协调启动应急 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在极端情况下 至少有1种以上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 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 的抗震设防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迪庆供电局德钦分局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 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 应。 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县自然资源局要协调建立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 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
7.6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项目建设,利用公园、绿地、 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旷场地,因地制 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和落实所必需的交通、 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 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 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体 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防震减灾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要 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 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 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县教 育体育局、县防震减灾局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县属各类应急救援队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结合德钦实际,负责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 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 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 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8 应急准备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 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 经费、科普宣传,交通、电力和通信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志 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农 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开 展情况进行检查。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定期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理
8.1 地震传言事件 当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 严重影响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县防震减灾 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网信办、县公安局分析 传言起因,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误传,将处置情况报 告州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州防震减灾局。
8.2 应对毗邻震灾 周边省、州、县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并对我县造成较大 影响和灾害,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参照地震灾害 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 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 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桥梁、照明、排水、燃气、 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 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 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 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 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 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对数量的描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按照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9.3 责任与奖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 条例》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 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 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涉及表格,故上传附件参考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