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证明事项内容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出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种子检验室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2、加工厂房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3、仓库和其他设施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正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有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