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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1-09-01 09:13     浏览次数: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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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证明事项内容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出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种子检验室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2、加工厂房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3、仓库和其他设施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正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有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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