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补贴业务经办事项清单〉的通知》(云人社函〔2025〕110号)《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4〕16号)要求,现就德钦县2025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保险)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1.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含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被征地农民、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2.离校2年内且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签发日期不含当日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且在上述2年时间内无就业经历相关记录,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为失业或求职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 2.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提供分级分类就业服务,仍无法实现稳定就业创业的,才能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缴纳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4.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公示通过后),连续6个月及以上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告知书(详见附件2)。 (三)有效身份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获取信息。 (四)就业创业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获取信息。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提供申请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申请者可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网站(http://etax.chinatax.gov.cn/)中进行“纳税记录开具”也可前往税务部门服务窗口开具。 (六)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获取信息,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由本人提供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缴费情况资料。 (七)本人云南省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通过财政“一卡通”平台提取的,不再另行提供。 申请材料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六、申报期限 申报补贴时间自2025年8月1日开始,2025年11月30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七、申报方式 (一)线下申报:德钦县人社局(二楼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887-8412403。 (二)线上申报:劳动者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就业彩云南微信小程序、云南人社自助服务一体机(部分老旧机器暂未开通此服务)、人社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并自主登记录入。 八、其他事项 根据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就业援助对象,终止就业援助服务: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担任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监事、董事、经理、理事的。 (三)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或移居境外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就业困难人员或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七)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不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的。 坚决杜绝提供虚假资料套取、冒领社保补贴,对弄虚作假、套取冒领社保补贴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及今后社保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