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优抚政策小问答
1.优抚对象有哪些类别?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什么是优待?
答:优待是国家、社会对优抚对象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的制度。目前的优待主要包括:义务兵家属优待、医疗优待、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教育优待、住房优待、随军家属安置优待等。优待工作是我国优抚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优抚工作的重要特色。
3.什么是抚恤?
答:包括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种。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采取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目前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残疾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采取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体现了国家对残疾军人政治上的褒扬和物质上的关怀。
4.什么是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即定期定量补助。
5.评定烈士的标准是什么?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6.如何申报烈士?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1)属于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规定情形,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2)属于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3)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