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4号)的精神,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的部署,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工作,及时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失业情况,现就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3年7月1日起,各地要统一使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制就业服务登记,建立我省统一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掌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求职意向、就业服务需求,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及时记载提供服务的情况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二、工作内容
(一)全省统一使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地就业服务机构使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访问地址、登录用户名、密码及管理权限与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一致。“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访问域名:ldlsc.app.yn,DNS地址10.176.63.61。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限制,可到我省各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服务登记。各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统一样式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表》表格受理。
(三)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其毕业日期,半年内前来申请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求职登记;半年后前来申请登记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为失业登记。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正常办理就业登记。
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到申请者手中。
(四)鉴于目前就业服务、人才服务机构分设的实际情况,人才服务机构将填写完毕的《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表》盖章确认,每周一次交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录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
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对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服务的,将服务内容记录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记录表》盖章确认,每周一次交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录入“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
各地就业服务机构对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服务的,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中录入服务内容。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到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是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重要基础,也是就业促进计划进展和成效的直接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局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确定牵头实施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进度、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确保将实名登记工作做扎实。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将数据用于实名登记工作以外的用途。
(二)夯实基础,保证质量。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面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业务的信息化。按照实名登记工作的业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毕业生实名信息的登记和更新,确保各项信息完整、正确。
(三)统一管理,数据集中。各地要统一使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保障前台经办信息的实时录入与更新,实现实名登记工作的统一信息化管理。各地所登记数据要确保实时录入采集到“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管理系统”中,全省所有地区的数据将纳入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
(四)加强数据应用,开展统计分析。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数据作为分析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进展的重要参考,组织力量开展统计分析,重点分析实名登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失业有关情况,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等,为把握就业形势、提供有针对性服务、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就业促进计划深入实施等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