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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0X665446/202100213
文  号
德卫健发〔2021〕56号
来 源
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21-12-24
德钦县卫健局关于印发完善各类卫生 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4 17:55     浏览次数: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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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卫健发〔2021〕56号           签发人:杨春秀          

德钦县卫健局关于印发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预案管理水平,推动卫生应急工作依法、科学、规范开展,我局再次完善了各类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2、德钦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附件3、德钦县洪涝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

附件4:德钦县脊髓灰质炎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5:德钦县泥石流灾害救灾防病应急预案

附件6:德钦县鼠疫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7:德钦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附件8:德钦县抗旱救灾卫生应急预案

附件9:德钦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10:德钦县野生蕈中毒防治预案

附件11:德钦县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12:德钦县麻疹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13:德钦县霍乱防治应急预案

附件14:德钦县流行性乙型脑炎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15:德钦县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附件16:德钦县水痘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17:德钦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

附件18:德钦县登革热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附件19:德钦县病毒性肝炎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20:德钦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21:德钦县细菌性痢疾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22:德钦县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23:德钦县手足口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24:德钦县流行性腮腺炎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25:德钦县伤寒、副伤寒应急处理预案

附件26:德钦县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预案

附件27: 德钦县狂犬病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28:德钦县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附件29:德钦县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应急预案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5日

                        

德钦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5日印

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和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迪庆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详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德钦县所辖区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相邻地州(市)发生、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迪庆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德钦县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德钦县人民政府及德钦县应急办的领导和云南省卫健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市)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同级政府及同级应急办领导和迪庆州卫健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向同级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州、县(市)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级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州级负责处理;重大(Ⅱ级)事件由省级应急指挥部或省卫健委负责处理;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国家卫健委的指导下,由省级应急指挥部和省卫健委负责处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健委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州、县(市)应急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1.1 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由德钦县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级有关部门、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红十字会、交通运输、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2.1.2 德钦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2)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3)调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4)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物资。

(5)做出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封锁的决定,在报经德钦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组织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实行封锁。

(7)组织对高危食物和重要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8)组织相关业务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等科学研究工作。

(9)对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德钦县应急指挥部各组成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1.3 现场指挥机构

(1)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健委与事件地区处突指挥机构一道,联合组成现场处突指挥所,深入事件发生地,直接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处突指挥所的主要职责见《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1.5)。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迪庆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迪庆州卫生局与事件发生地区应急指挥机构一起,联合组成以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指挥长,卫生等相关部门领导参与的现场处理指挥所,深入现场,直接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处理指挥所服从派出机构的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为:组成若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调度现场所有部门和所有资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决定具体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决定现场救援队伍的具体任务安排和工作区域;组织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保证现场救援的良好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现场处理指挥所设立前,暂由事件发生地区县(市)级以上政府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和派出的现场处理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州卫生局予以协助。

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科普宣传等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德钦县卫计局设立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有关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乡镇(社区)实施应急预案;指导和帮助各乡镇(社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收集汇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卫健委及时报告重要信息。

2.3 专业技术机构

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订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快速应急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德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德钦县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提出预防控制对策;负责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帮助和指导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按需要选派专家参加州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

县级医疗机构:负责按要求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感染控制。在全县发生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运送转送和院内诊疗,并负责第一时间采集伤病员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州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事件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技术支持任务。

德钦县人民医院主要承担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传染性事件伤病员的医疗救治任务。

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执法监督;指导和协助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主要负责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负责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邮包的卫生检疫、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负责口岸区域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性质、程度及波及范围,由德钦县卫健局按有关规定,指定具有安全保障条件的机构进行处理。

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框架如附图1所示。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出入境检疫监测网络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计局、农科局、林业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卫计局、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3 报告

报告范围: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具体内容按《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4〕478号)执行。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交通、民航、工矿企业、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州卫生局应急办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相关地区间、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环境复杂、交通不便、通信落后的条件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义务报病员制度建立和管理规范见附件2。

3.4 周边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德钦县毗邻的周边地区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和分析。建立和完善与周边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换制度,确立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获取。

与四川省及其他地州直接接壤的一线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县(市)外就医者医疗信息登记制度,对县外就医者主要症状、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和初步诊断进行规范登记,对发现的异常医疗信息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一线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入境者疾病流行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向当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或通报的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核实信息的可靠性,并按报告制度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与四川省及其他地州直接接壤的乡镇(社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每月一次及不定期县(市)外就医者信息汇总分析制度,对收集到的县外就医者异常医疗信息或县(市)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及时、认真的汇总分析,在利用可能手段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后,按规定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迅速上报。

4 应急反应和应急准备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县(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和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事发地区以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县(市)级卫生局要服从州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应急处理工作。

4.2 事发地区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可在辖区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辖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城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时,需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在国境口岸以外的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强化与其他地州(市)直接接壤地区纵深检疫。在德钦县周边地区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指导有相邻地州(市)的县(市)政府在出入疫区通道处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点),对出入疫区人员、物资、宿主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预防和控制措施等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开展心理干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心理工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高危人群心理辅导,避免社会恐慌情绪的产生和蔓延。

(13)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地区提供紧急援助,加强监督,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在授权范围内,由省卫计委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国际交流,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州卫生局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本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4 各级监督机构

(1)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2.5 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按时集结待命。

4.2.7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调集自身技术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口岸、通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进展情况。

4.3 非事发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非事发地区应根据事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启动预见性预警机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预见性预警分为: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和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三级。

极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红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同航的城市已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爆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难以控制并出现扩散趋势。

较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橙色预警):直接接壤或毗邻地区或同航的城市发生甲类传染病和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非直接接壤或非毗邻地区、也无通航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疫情。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爆发流行其他传染性疾病。

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黄色预警):非直接接壤或毗邻的地区或无通航的城市发生烈性传染病散在病例。

预见性预警建议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报上一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准确收集事发地区相关信息,动态调整本地预见性预警级别。当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潜在威胁转为现实威胁后,即应撤销预见性预警,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强度和影响,决定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本地的潜在威胁消除后,应适时撤销预见性预警,及时恢复常态工作。

启动预见性预警后,预警地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发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人员、物资、预案的准备工作;加强相关疾病或高危因素的监测和报告,根据预警级别建立专门的信息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必要的主动干预措施,防止事件的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设立临时交通或边境检疫站(点),开展交通或出入境卫生检疫;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开展群防群控,落实义务报病制度,强化相关信息收集和监控。

4.4 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分县(市)级、州级、省级三级评估。县(市)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县(市)卫生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2小时之内,必须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县(市)政府要组织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组工作。县(市)级评估组到达现场1小时内要向县(市)卫生局提出初步评估报告,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同时上报迪庆州卫生局。

迪庆州卫健委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2小时之内,必须组织评估组参与现场评估并指导县级评估组工作。州级评估组到达现场4小时内向迪庆州卫生局做出初步评估报告,8小时内提交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上报省卫健委并向事发地区县(市)卫生局通报。

省卫健委在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2小时内,组织省级专家评估组赴现场和救援地开展指导、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向省卫健委或卫健委报告,同时向事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提出预警级别、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实施。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乡镇(社区)政府和乡镇(社区)医疗卫生单位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乡镇(社区)政府的应急反应:可采取措施见4.2.1。乡镇(社区)政府按照“4.2.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其镇(社区)医疗卫生单位按“4.2.2” 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德钦县卫计局。德钦县人民政府和县卫计局收到报告后,要尽快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州卫健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德钦县人民政府和县卫计局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德钦县人民政府按“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指挥机构,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县卫计局按“4.2.2”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向州卫健委报告。县(市)政府及卫计局按照迪庆州人民政府及州卫健委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沟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云南省政府及省卫健委主要是加强对事发地区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散。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云南省政府和省卫健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州、县(市)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政府及省卫健委的要求落实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云南省政府和省卫健委首先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适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州、县(市)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政府及省卫计委的要求落实工作。

4.6 应急资源紧急调集

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预警地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州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迪庆州人民政府和省卫计委报告,逐级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需要。

县(市)级应急力量不足时,可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依次动员组织周边县(市)级、州级、省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省级应急力量不足时,请求国家支持。德钦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相关部门组织跨县(市)和州级应急物资储备点应急物资的调用。

5 应急处理

5.1 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坚持“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坚持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5.2 应急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请求省政府和省卫健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根据县卫计局的建议,德钦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尚未成立前,由县卫计局负责协调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组建现场指挥所,迅速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责成县卫计局立即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在30分钟内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责成卫生、公安、交警、交通、民航、民政等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责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理;责成州气象局在60分钟内提供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内的事件地区基本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责成州电信公司在2小时内形成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县(市)级应急预案,由县(市)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述原则启动本级应急处理工作。

5.3 现场应急处理

5.3.1 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

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现场处理工作。

县(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本级现场指挥所。

省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迪庆州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县(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3.2 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上报德钦县卫计局应急办。

5.3.3 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5.3.4 现场卫生应急处理的主要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州卫生局另行制定。

州、县(市)卫计局要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3.5 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德钦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职,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危急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指挥所集中建档。

5.3.6 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疫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一级疾控队伍要服从上一级疾控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5.4 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县级政府应组织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人员等强制隔离。

发生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各级政府应按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基层政府提出建议,经县级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后,由县级和基层政府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的县级政府提出建议,经迪庆州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政府备案后,由州级、县级和基层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州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县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助保障;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县公安局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县文体广电局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县电信公司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5.5 应急队伍的撤离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次撤离现场应急队伍。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州级和周边协作圈县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事发地区县级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任务后,征得事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同意,即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州→按先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区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事件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事发地区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专业康复机构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需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收治的,应逐级报经州卫健委和州民政局批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见附件3。

5.7 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或隔离控制的同时,要向事发地区县级卫生部门报告。县级卫生部门初步核实身份等情况后,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通报现场指挥所、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州台办。涉及外国和港、澳、台重要客人、知名人士的,应向州卫生局和州外侨办(含港澳事务或市台办)报告。需要向国外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的,由州外侨办(含港澳事务)、州台办按规定办理。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三就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因技术原因需转入州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患者所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州级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健委审批,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州卫健委、州外侨办(含港澳事务)、州台办予以指导、协调、协助。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由事发地区卫生部门、外办(含港澳事务)、台办协同配合,组织医疗救治小组开展救治工作。事发地区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国际救援合作机构中救治;没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当地条件最为适宜的医疗机构中救治。救治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州内外、境外技术支援,当地政府应予协调。

医疗救治机构在救治持有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应与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保险协议和双方约定方式获得救治授权并办理医疗费用担保、支付手续。无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或其他约定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台湾同胞,凭台胞回乡证,一律免交住院押金,其救治医疗费用出院时一并结算。与我省接壤国家边民入境救治,与国内居民一视同仁。

医疗救治中,语义重复:涉及指“关联到或牵涉到”;及指“至或到达”。民事法律等问题,除国际公约另有约定外,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处理。

5.8 通报与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凡需要向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的,统一由省卫健委和省外办按规定办理。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或省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毗邻县(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际组织、毗邻国家和地区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知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健委或经省卫健委授权的机构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9 应急反应终止

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区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范围I级或II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健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卫计委向社会公布。

较大(III级)或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预见性预警事件的终止,由原预警决定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原预警决定部门向社会公布。

5.10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伤病员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评估要求由迪庆州卫生局另行制定。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以事发地区县(市)政府为主,民政、劳动保障和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及时组织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对遇难者善后处理、伤残者救助等。

事发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在应急结束后,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死亡抚恤和伤残补助标准,报同级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员伤亡评估及救济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卫计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评估制定,报省政府审核批准。

事发地区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制定合理的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时紧急调集征用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 应急处理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物资、设备等保障工作。

7.1 信息保障

主要包括预见信息、现场信息和基础信息三大部分。预见信息由迪庆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交通、公安、地震监测、气象监测部门按规范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德钦县卫计局牵头建设县(市)、乡(镇)三级公共卫生信息网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应急处理指挥平台。县卫计局负责加强对各地区、各单位上报的疫情信息、医疗资源信息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县级卫生信息平台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数据的同时,应补充完善相关历史数据,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资源数据,确保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动态分析的可行性。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疾病控制中心要实行数据信息三级核准制和领导签发制,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报告。

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应建立定期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州级信息交换由州卫生局协调。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应急支援主要以三种模式进行。一是现场应急救援。以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现场处理、紧急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理工作。二是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专业机构中经过训练,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工作。三是指导性应急救援。以与事件密切相关的高级专家为主,主要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疑难问题。

应急支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逐级组织支援。专业性应急支援和指导性应急支援主要由省、州级专业机构组织。

7.3 卫生应急队伍的准备、培训和演练

7.3.1 队伍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按照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轻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性疾病(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非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和重症病人转运医疗队,州级每队15人左右,县(市)级每队10人左右。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备应急医疗队,配备“附录9.5”要求的基本装备,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应急医疗队应装备必需的医疗设备和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州、县(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技术、设备等情况,每单位组建不少于3支应急工作队,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支持、协助上级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级应急救援专家库和专家评估组。应急救援专家库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紧急救援、实验检测、信息、计算机、化学、微生物学、物理学等相关专业高级专家。专家库之间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应急救援专家库中挑选熟悉技术业务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编队进入“军事用词,请慎用”状态,按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3.2 培训和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队伍的培训。

各地要坚持计划培训与临时培训相结合,以计划培训为主;系统学习与实战演练相结合,以系统学习为主;短期轮训与长期进修相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应急队伍培训工作。迪庆州卫生局应指定实力强、专业对口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培训和演练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4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加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医疗救治核心体系和紧急医疗救援网络。一是加强紧急救援机构建设。继续加强紧急救援中心建设,并与辖区内综合医院急诊科组成急救网络;各县(市)政府应建立本级紧急救援机构。二是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要继续加强传染病院(区)建设,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三是加强核心医疗救治机构建设。加强州级和中心协作圈内核心医疗救治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应急设备设施装备。州卫生局要依托州级医疗机构,逐步建设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化学品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核心救治机构中预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治床位,储备一定数量应急设备、物资,充实应急救治人员,保障应急救治工作。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全州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县(市)各建立1-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每个机场、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个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从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管理及服务人员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抽调。各级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迪庆州中心血站要建立血液应急储备技术制度和稀有血型资源共享制度,建立能满足4小时采供10000毫升血液的义务献血员资料库,建立备用稀有血型献血者和义务献血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各型血液的最低储备。云南昆明血液中心负责牵头建立全省稀有血型资源共享资料库。

7.7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7.7.1 储备目录、计划

县审计局按“基础物资、专用物资、特殊物资”3个类别确定《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各县(市)卫生、经济、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州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各级应急物资储备数量的计算原则和方法见附录9.4。

7.7.2 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省级保障储备相结合的分级储备制度。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应急专业技术机构中建立一线定点实物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同步到位,保障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在确保物资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应急物资可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减少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应急处理消耗的和合理损耗的物资,由卫生、审计部门核定后,经济、财政部门及时补充。迪庆州应建立应急物资区域性储备中心。迪庆州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以协议形式委托医药公司和生产厂商进行二线实物储备,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委托储备物资目录由州卫生局提出,报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和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落实。储备困难或易过期损耗的应急物资,由州卫生局和州经委以协议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厂家进行生产力储备。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州应急指挥机构同意,由协议生产厂家按质量标准和生产计划启动生产。极少使用但较为重要的应急物资,由州卫生局制定储备清单,进行生产企业、销售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储备。开展中毒、放射、生化事件应急处理的特殊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应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治基地医院中分级储备,全州统一调配使用;常用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分级储备。

7.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应急救援设备购置、交通工具、队伍装备、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损耗物资补充等经费,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州级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并配合有关部门争取省、中央支持。各级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力争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结算,审计结算后的实际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9 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保障必须坚持从大卫生观念,集中全社会的相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

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项目经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设备装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7.10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本级财政收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解决。

7.1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州应急指挥部及州卫生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级医疗机构、州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群众咨询服务。旅游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应增设英语值班电话。

7.12 法律保障

县政府法制办、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法规修订意见,逐步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3 预案准备和修订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在本预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德钦县卫计局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分别制订全县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预案,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德钦县卫计局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病率水平。

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预警地区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并启动预见性预警的地区。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

外籍人士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德钦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我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州(市)。

4.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以上。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发生。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现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9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州(市)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3-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保健员制度

1. 义务报病员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能力,熟悉社区环境,群众关系良好,生活工作稳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居民委员会和每个村民小组应聘用一名义务报病员。义务报病员均为兼职形式,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聘用,无固定工资和编制。

2. 义务报病员负责及时向基层防保组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当地发生的可疑传染性疾病、群体原因不明性疾病、中毒性事件和其它可疑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帮助上级派出人员开展调查。

3. 义务报病员不承担由于专业水平局限而漏报、错报的法律责任;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报告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义务报告员予以奖励。

4.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义务报病员提供免费定期培训与报病奖励。报病奖励金额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定,经云南省卫健委同意后执行。

5. 义务报病奖励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附件3

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院内

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1 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

1.1 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伤病员原则上一律在事件发生地具有隔离条件的县(市)、乡级医疗机构感染科(病区)隔离治疗;轻症患者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队建立家庭病床隔离治疗。

1.2 必须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危重、特殊患者,必须在上级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组会诊后,经拟转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迪庆州卫健委批准,并报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同意,方可在严密防护监护下,由转出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急救中心(站)专业人员和防护监护型救护车,按计划(规定时间、线路)组织转运。转运车辆和人员完成转运任务后,必须到转达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消毒处理后方可返回。

2 非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

2.1 在事件地区或事件邻近地区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和主要设备能满足院内救治基本需要时,伤病员院内救治应集中于上述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和县(市)级医院。

2.2 基层医疗机构院内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尽力通过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科性、指导性救援就地解决。

2.3 如县(市)级医疗救治机构的条件确实不能满足危重、专科应急救治需要,经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组会诊,报经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伤病员可以转往适宜的上级医疗机构救治。

2.4 为保证救治的时效性,对非传染性疾病危重、特殊患者,可以根据现场救援专家意见,在现场处理病情初步稳定后,经现场指挥所和转入医疗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直接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救治。

附件4

德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数量基本计算方法

1.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的基本计算方法: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人份用量×时间用量×事件规模需求×后援物资预计到达时间系数】

2.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的基本计算方法: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人份用量×事件平均持续时间×事件最大规模需求×生产周期时间系数×事件影响范围指数】

3. 第一时间一线实物储备数量的事件规模需求基数考虑为:

3.1 乡镇级以20人4小时的需求为基数;

3.2 每支应急救援队伍以30人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3.3 县(市)级以30人8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3.4 州级以50人2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4. 边远地区、交通不发达地区基础储备数量的时间系数以州府-县城-乡镇所在地的实际所需时间校正计算。

附件5

德钦县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

配置建议目录

1. 医疗救治设备

急救呼吸气囊(复苏球)套件和氧气面罩;

铝合金高压医用氧气瓶(气瓶容量4L,充氧容量>72OL);

插管喉镜、气管导管、气管插管所需物品及诱导、肌松药物;

便携式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体外心脏除颤起搏仪;

便携式血液过滤阀;

便携式心电图机;

清创缝合手术包;

舌钳、开口器、口咽通道;

气管切开手术包、环甲膜穿刺包;

一次性中心静脉置管套件;

高压消毒锅;

颈托、小夹板、绷带、消毒纱布等止血、固定材料;

能满足4小时用量的止血、呼吸兴奋、循环支持、镇静止痛、消炎抗菌、特效解毒剂等急救用药;

能满足4小时需求的扩容剂等输液药品;

能满足4小时50人份救治需要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碘酒、酒精等消耗性医疗药品等。

2. 卫生防疫设备

现场快速检验箱;

样品保存袋和取样工具;

冰壶或保温器具;

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资料采集袋;

能满足4小时需要的特效解毒剂、预防药品或传染病特殊治疗药品;

能满足4小时水源和环境消毒需要的消毒剂等。

3. 卫生监督工作设备

照相机、摄像机;取证工具等。

4. 基本工作设备

应急照明灯;

工作帐篷;

转运分类识别标签;

防水应急救治病历卡和防水书写工具;

五金工具套件。

5. 基本个人防护设备

头盔式照明灯;

带反光条的应急救援工作服(防水、防寒);

传染病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

信号标识等。

6. 基本救援生活装备

能满足全队三天应急救援需要的压缩干粮;

能满足三天全队最低需要的饮用水。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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