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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
公开日期
2023-02-07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发布时间:2023-02-07 10:18     浏览次数: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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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发生及防止事故扩大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它可降低辐射事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为了及时、有效、安全地处理德钦县范围内以及可能影响本县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辐射事故危害,保障德钦县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科学有序高效地应对辐射事故,避免或降低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护公众,保护环境,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01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01实施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0302实施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0501实施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0104实施

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0301实施

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0914实施

10)《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210104实施

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29实施

12)《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

13)《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2022年修订)》

15《德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等,结合德钦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应急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3.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上级及德钦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德钦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配合做好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3.3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德钦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辐射工作单位在德钦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4 专兼结合,资源共享

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处置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生态环境监测)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辐射事故分级

结合德钦县实际情况,德钦县辖区内无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均为医疗卫生机构,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为射线装置失控所致以及境外单位放射源运输路线经过本县,涉及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均有可能,如果放射源丢失、被盗,人为破坏使得放射源成为粉沫,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可能导致辐射事故。

1.4.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4.2重大辐射事故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4.3较大辐射事故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4.4一般辐射事故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适用情形

本预案适用于德钦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可能影响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和放射源丢失、被盗引发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因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工作人员未接受相关辐射安全培训,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

2)因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射线装置检修不到位、存在隐患风险,导致射线装置后续使用过程中失控的辐射事故;

3)因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保养不及时,导致射线装置后续使用过程中失控的辐射事故;

4)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在射线装置安装过程中,没有根据相关标准设置防护措施导致射线泄露发生的辐射事故

5)因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使用落后、淘汰类射线装置,造成射线装置失控的辐射事故;

6)因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造成人员受到辐射污染的辐射事故;

7)境外单位放射源运输路线经过本县,涉及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均有可能,如果放射源丢失、被盗,人为破坏使得放射源成为粉沫,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可能导致辐射事故;

8)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事故;

9)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

10)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11)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注意:本预案不适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

 

2 德钦县核技术应用情况

 

202210月底, 德钦县辖区内无放射源。核技术利用单位共计10家,均为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医用)活动,装置数量共计17台,其中医用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DR)装置共13台,螺旋CT共计2台,口腔牙科X射线机2台。详见附件7

  

3 应急组织及职责

3.1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以下简称“德钦分局”)成立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是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接受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德钦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德钦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是德钦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执行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德钦分局办公室(执法调度室),负责局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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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钦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图

3.2 领导机构及职责

3.2.1 领导机构

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接受德钦县政府应急组织和德钦分局应急指挥小组的指导和督促,组织综合协调、调查评估、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舆情信息五个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2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牵头组织辐射事故抢险救援,协调、调动环保系统资源,在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和综合协调市局系统内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应急启动和行动配合;

2)组织和协调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与德钦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3)在应急响应期间,定期向德钦县政府和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工作,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编写,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4)组织专家,对事件处置提出对策和意见;

5)根据德钦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

3.2.3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以办公室(执法调度室)为主导,局属各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测站各司其职,做好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工作,发生辐射事故时,做到迅速、准确响应。

1)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本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3)组织检查全县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传达和贯彻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州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批示指令;

5)负责制定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负责组织辐射应急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州级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协助州生态环境局及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3各工作小组成员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牵头,局办公室及各工作小组参与,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州生态环境局、县政府报告事故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协调处置。

 调查评估组:由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牵头,土壤生态与固废化学品股参与,负责辐射事故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负责编写一般辐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有关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开展评估。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处置建议;为污染区域隔离、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应急处置组:由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牵头,德钦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参与,联合县公安局和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掌握事故原因,控制辐射源,组织、调集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队伍,尽快控制事故的蔓延,消除事故后果,全力降低事故损失;配合医疗单位完成抢险和救援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州生态环境局监测机构开展事故现场前期监测,处置辐射事故。

 应急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牵头,人事财务科提供资金支持,负责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后勤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讯工具(器材)。

 舆情信息组:由局办公室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总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各成员单位职责

 局办公室: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开展相关工作;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后勤保障,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讯工具(器材);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负责辐射事故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汇总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对接德钦县公安局开展应急救援及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工作。

 土壤生态与固废化学品股:负责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负责编写一般辐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有关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开展评估。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的处置建议;为污染区域隔离、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德钦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信访和应急工作,依法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德钦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前期监测工作,处置辐射事故;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当超出自身监测能力时立即上报应急领导小组请求上级支援。

人事财务科:为辐射应急事故提供资金支持,向德钦县财政局申请应急经费。

3.5核利用技术单位职责

听从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配合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相关科室部门的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单位内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进行现场人员救治、切断射线装置电源,封闭场所保护现场等。

3.6指挥和协调

1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后(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相关科室部门在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向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通报辐射事故信息;

3综合协调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应急执法工作,并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事故状态,分析调查事故原因,预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制定辐射事故处置实施方案,并上报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4)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收到报告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及时上报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5)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向应急处置组下达应急指令,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6)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现场指挥组指导和督促辐射事故单位按照核利用技术单位确定的辐射事故处置实施方案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协调现场各级、各专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7综合协调组协助人民政府及现场其它部门、单位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建议重点防护区域范围、公众疏散的方式和被转移、疏散群众撤离及返回时间,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的危险源监控工作;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协调处置。

8调查评估组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现场监测结果,提出终止应急状态建议,上报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将现场指挥组终止建议上报辐射事故领导小组;

9调查评估组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终止应急状态。

10)当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超出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时,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进行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听从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进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4.1.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

局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德钦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管,协同县公安局加大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逐步推行环境责任险及移动源单位强制保险制度,强化社会管理参与力度,提高涉放辐射单位风险防控意识。

德钦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对县域内核利用技术单位进行区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污染物贮存、处置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

土壤生态与固废化学品股:负责督促县域内核利用技术单位自行开展射线装置、场所辐射监测并建立相关台账报送科室;要求县域内核利用技术单位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以增强单位内应急处置的能力。

人事财务科:负责为县辐射事故应急保障提供资金支持,便于办公室筹备应急辐射防护物资和监测设备,做到防患于未然。

4.1.2强化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土壤生态与固废化学品股:收集、分析、传送辐射事故信息;建立并加强与州生态环境局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并结合德钦县实际情况,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一般预警(Ⅳ级、蓝色):当射线装置在装置存放场所范围内可能造成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事故影响场所内得以控制、无人员伤亡情况的。

较大预警(Ⅲ级、黄色):当射线装置在核利用技术单位场所范围内可能造成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损伤的;辐射事故影响单位范围内得以控制、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

重大预警(Ⅱ级、橙色):县域内涉及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丢失或被盗、情况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更多人员损伤的。

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红色):县域内涉及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丢失或被盗、情况危急,可能造成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更多人员伤亡的。

4.2.2 接报警和通报

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有应急电话(电话号码:0887-8412628),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州12369环保举报中心转接)、事故单位报告,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的辐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按照预警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如发生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应同时报县公安部门,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情况,还应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各单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8(附件8-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

4.2.3 预警发布和响应

进入预警状态后,德钦分局下属相关科室及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为县政府提供预警信息建议;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如有必要,向州生态环境局请求应急监测支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4.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县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建议县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该情形已超出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由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配合工作。

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该情形已超出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由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德钦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Ⅲ级响应:初判为较大辐射事故,由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迪庆州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Ⅳ级响应: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由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至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注:启动Ⅳ级及以上级别应急响应时,县人民政府均启动Ⅳ级响应。


5.2响应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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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德钦县县域范围内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应急响应预案。

5.3响应措施

5.3.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分析事故情况,判别辐射事故等级,初步判别为一般辐射事故的,上报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德钦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应对工作。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2小时内组织各应急响应组织到达岗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有必要时请求州生态环境局为我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处置措施如下: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时: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派出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同时电话指挥事故单位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在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救援伤者、疏散群众、封锁隔离辐射事故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等待辐射事故应急小组赴现场进行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各工作小组在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要果断下令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如有人员受伤或受到辐射照射应立即进行人员救治;

综合协调组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调查评估组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配合应急处置组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启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时:该情形已超出县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派出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在保证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救援伤者、疏散群众、封锁隔离辐射事故区域,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好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做好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5.3.2处置措施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现场调查、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安全防护等工作。

5.3.2.1现场调查

调查评估组首先制定调查处理计划,确定调查范围与对象,明确参与调查处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然后调查事故原因、发生过程、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和程度。

5.3.2.2应急监测

应急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综合协调组的相关要求尽早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协助事发企事业单位划定安全区域。

2)配合上级辐射应急监测单位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性质,污染程度、范围,射线种类,并作好记录。

3)配合上级监测部门对有可能遭受放射性沾染人员的衣物等所属物品进行表面污染测量,并对被污染的物品进行标识,对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人员通知卫生部门采取救治措施。

5.3.2.3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2)掌握事故原因,组织调集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和队伍,尽快控制事故的蔓延降低事故损失。

3)参与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公安部门追踪、查找放射源、射线装置。

4)德钦分局应急处置组尚不具备处置能力时,请求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技术支援力量协助处置。

5.3.2.4信息报告

舆情信息组按照以下信息报送要求,编制应急处置快报,及时向德钦县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

1)报送级别及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时,辐射事故单位应当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4),在2小时内向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报告,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事发地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871-63619773

2)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的初始报告采用书面方式报告,将《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传真至所报告的单位。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发企事业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报告接收

正常上班期间,土壤生态与固废化学品股负责辐射事故报告的接收;放假期间,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值班人员负责辐射事故报告的接收。接收到辐射事故报告信息或情况通报后,接收人员应立即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5.3.2.5报告分类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按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的要求,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和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速报。对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德钦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上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公室和德钦县人民政府。辐射事故信息从县级初报到省人民政府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2)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辐射事故的,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书面报告应当在4小时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和迪庆州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的,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应当立即向德钦县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云南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4)终报

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在事件处置完毕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迪庆州生态环境书面报告最终处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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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德钦分局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注:因辐射事故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按照下述信息报告方式进行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核实后,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辐射事故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核实后,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县应急局报告。经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核实后,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向德钦县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在2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州应急局报告。经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核实后,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向德钦县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5.3.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舆情信息组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1)提出一般、较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的建议,按照工作程序向社会发布。

2)做好辐射事故舆情监测、收集、研判、报告和引导工作,针对涉及辐射事故的各种疑问、谣言、传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澄清事实。

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统一口径,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程序,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5.3.2.7安全防护

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结合现场情况及专家意见,组织开展公众及应急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指导、督促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采取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和时间限制等手段,确保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的辐射安全。

3)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公众疏散方式和方向,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4响应调整

当辐射事故事态进一步变化,与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不符时,应立即向县政府提出调整响应等级建议。

5.5响应终止

5.5.1响应终止条件

终止应急响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5.2响应终止程序

当事件威胁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按照由上至下逐级解除原则终止应急响应。具体如下:

级、级响应终止:省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首先等待省政府分别解除级、级应急响应,然后等待州政府解除级应急响应,最后县政府解除级应急响应,完成响应终止

级响应终止: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首先等待州人民政府解除级响应最后县政府解除级应急响应,完成响应终止

级响应终止: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县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解除级响应,最后完成响应终止

应急终止后,必要时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处理

应急终止后,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织调查评估组执行下列行动:

1)汲取经验,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后评估,修改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实施程序。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邀请州辐射站有计划地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6.2 事故调查

调查评估组协助生态环境部或市政府调查组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对丢失、被盗射线装置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事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被盗射线装置,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调查评估组对接公安机关,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报告。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辐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辐射环境应急知识的应急处置队伍,掌握各类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应急队伍建设可采取以县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各核利用技术单位为辅的组建方式,以便于高效的投入应急响应程序;其中德钦分局应急力量的责任部门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7.2 上级支援力量

结合《云南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以及《德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德钦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德钦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分别启动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程序,由县级应急力量来主导应急响应,云南省级迪庆州州级相关应急力量为上级支援力量进行支援。

当德钦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德钦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分别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程序,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来主导应急响应,德钦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全力配合。

7.3应急设施设备保障

7.3.1应急资料

收集齐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核利用技术单位辐射信息清单等(详见附件7-德钦县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信息清单)。

7.3.2通信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7.3.3应急物资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现有应急物资储备如下: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应急监测器具清单

序号

仪器名称

型号

数量

备注

1

个人剂量报警仪

RJ31-3503型

2

现有

2

一体化数字式辐射巡测仪

RJ37-3602型

1

现有

3

环境应急监测车辆

/

1

环境应急兼用

7.4资金保障

根据德钦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与响应的需要,由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请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习、应急装备的配置及维护等。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安全宣传

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统一指挥下,从实际出发组织有关部门和媒体开展辐射环境保护科普、辐射安全政策法规、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升公众防范突发辐射事故的意识。

8.2培训

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根据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技术方案,并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和核利用技术单位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8.3演练

由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县域内核利用技术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桌面推演或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实战能力。每次演习均应有完整记录和总结报告,每次应急任务及演习任务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应急任务和演习结果对应急计划和应急实施程序进行修改。

8.3.1演练内容

1)污染事故演练(核利用技术单位射线装置使用场所);

2)报警及通信演练;

3)事故发生地人员疏散和场内交通管制演练;

4)情况通报演练;

5)各类应急设施的使用技能演练;

6)人员疏散急救的快速反应演练等。

8.3.2演练方式

(1)综合演练:模拟德钦县可能出现的辐射事故应急事件,对本响应预案的各类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2)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进行。依据应急预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进行交互式讨论和推演应急救援任务、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

(3)实战演练:模拟德钦县可能出现的辐射事故应急事件,模仿接近真实的辐射事故突发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9附则

9.1 放射源分类

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5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就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9.2 射线装置分类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9.3名词术语解释

1)辐射事故

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辐射后果

指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引起的结果或影响,用以度量的量是预计的或实际引起的剂量或剂量率。

3)放射损伤

集体受电离辐射照射而产生的某种程度的有害变化。

4)应急辐射监测

在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辐射监测。

5)去污

通过某种物理或化学过程去除或降低污染。

6)干预水平

指针对辐射应急情况所制定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

9.4预案更新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应急办公室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当德钦县区域内核技术运用情况发生变化、本级监测部门应急监测设备及能力有变化以及承担应急监测处置的机构有变化时候及时修订预案;尤其是在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以及演习结束后。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负责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9.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迪庆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德钦县辐射事故组织机构图

附件2德钦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3.德钦分局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图

附件4辐射事故报告表

附件5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附件6德钦县辐射应急监测器具清单

附件7 德钦县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信息清单

附件8:辐射事故应急外部主要联络表

附件9 辐射事故应急内部及核利用技术单位主要联络表

附图  德钦县域内涉及核技术应用单位分布图

主办:德钦县人民政府 承办: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行政中心4楼 运维电话:0887- 841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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