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提供材料:
1、办理(内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请书(举办单位名称、法人(负责人)、活动名称、活动日期、地点等内容);
2、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4、演出活动前承诺书;
5、场地证明;
6、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7、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场所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10、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11、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12、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4、演出有变动(时间、地点、演员、节目、增加演出地备案等)需在演出前提交相关的变更补充资料;
15、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