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4951699/202300338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3-11-01
以案释法:企业隐患自查自纠不落实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1 19:05     浏览次数: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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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南浔盛荣电机有限公司隐患自查自纠不落实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5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南浔盛荣电机有限公司开展督导暗访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期间铸造用熔铝炉影响范围内的区域存在积水,有大型水桶等重大安全隐患。反映出该公司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自查自纠阶段,重大隐患排查不到位,自查自纠流于形式。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计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系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20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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