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4日,德钦县奔子栏公路复建钻探劳务3项目发生一起人员淹溺事故,造成1人失联。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德钦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斯那品楚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奔子栏镇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的德钦奔子栏公路复建钻探劳务3项目“2·2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重庆市宇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1790xxxx;法定代表人:彭某;成立日期2005年04月11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石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资质;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不分等级;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以上凭相关资质证书执业);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上范围皆不含危险化学品)、百货、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前该项目状况
奔子栏公路复建钻探劳务3项目位于云南省德钦县与四川省得荣县境内,负责奔子栏公路复建段勘探钻孔、取芯(双管)、长观孔水位观测及观测管安装、钻孔现场取样、测量放样、现场试验(如注水、压水、标贯、动探等)、物探工作配合(如声波、录像等)、岩芯装箱、岩芯入库等工作内容。主要目的是查明复建公路段及周边山体的地质条件,项目开工时间2025年3月1日,合同金额约13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4日15时30分左右,陈某某和胡某在江对面用竹竿投送牵引绳,肖某某、舒某金、陈某某、舒某财、周某某都在江边,牵引绳投到离岸边1m左右,陈某某主动脱去衣裤想到水中拿牵引绳,他在自己身上拴了根绳子,绳头由肖某某和舒某金拉着,陈某某拿到牵引绳快回岸边时,踩到石头滑倒,仰面倒入江中,被水冲走。因水流过急,肖某某和舒某金知道陈某某会游泳就继续放绳子防止其拉伤,放了七八十米左右,他们感觉绳头拉力变轻,看着人在江中越冲越远,随后失踪。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天15时59分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得荣县瓦卡镇派出所接警,之后陈某某联系了重庆宇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老板杨某。瓦卡派出所赶到现场,告知陈某某和奔子栏派出所报案。陈某某开车到奔子栏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立即在江面展开搜救。德钦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迅速组织人员,由斯南品楚、钱晓平前往事故发生地点调查此次案件,同时向德钦县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宇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时联系陈某某家属,积极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经过协商,2025年2月25日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失踪,截止4月18日仍未发现其踪迹。失踪者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102241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xxx)。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一次性工亡赔付情况等,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2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后进行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陈某某安全意识不强,进入危险江面拾取牵引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淹溺失踪。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未切实履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未进行设计及许可的情况下搭建牵引绳。
2、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导致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德钦奔子栏公路复建钻探劳务3项目“2·24”人员淹溺失联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重庆市宇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切实履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未进行设计及许可的情况下搭建牵引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德钦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重庆市宇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重庆市宇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彭某对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现场生产安全工作不到位,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志不到位;没有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存在漏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德钦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彭伟作出行政处罚。
(三)陈某某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危险江面拾取牵引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淹溺失踪。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失踪,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庆市宇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重庆市宇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深入学习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对症下药认真查找本单位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用扎实有力的举措,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