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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日期
2026-03-04
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3-04 11:43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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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德林草委执字2025〕第(01)号

 

委托单位: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泽仁达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地址:德钦县升平镇县行政中心一楼

受委托单位:德钦县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

单位负责人:巴叁定主

地址:德钦县升平镇县行政中心一楼

委托执法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德钦县委办公室 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钦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245文件执法大队受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以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开展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委托人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德钦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办法赋予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

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在德钦县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内容,对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监督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林草湿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德钦县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内容,对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四)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五)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技术支持

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若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否则受托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应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参与、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受委托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日至      日止。

其他

(一)因法律依据调整、职能调整、执法体制改革或者工作需要委托方可以随时变更、终止本委托。

(二)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订并按规定备案;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份送相关上级部门及县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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