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 ||
部门(盖章):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部门负责人(签字):扎史定主 | ||
填表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 ||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 10 类,共计 36 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 6 项,“追责情形”共计 36 项。 | ||
其中: | ||
1.行政许可 5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5 项; | ||
2.行政处罚 2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21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21 项; | ||
3.行政强制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 项; | ||
4.行政征收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5.行政给付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6.行政检查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 项; | ||
7.行政确认 1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1 项; | ||
8.行政奖励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9.行政裁决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10.其他行政职权 7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7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7 项; | ||
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0 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
审核人(签字):扎史定主 填报人(签字):扎史央宗 联系电话:18987979066 |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样表)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实地查看情况,对初步审查符设立的条件的,报局领导审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设立固定处所的,作出同意的决,及时下达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审批后加强跟踪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章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实地查看情况,对初步审查符设立的条件的,报局领导审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设立固定处所的,作出同意的决,及时下达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审批后加强跟踪监督管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第三十三条、《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六章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章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第五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七章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样表)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予以取缔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第六十九条 | 1.催告阶段责任:下达限时停止通知,书面告知当事人限期停止。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停止活动的,下达代履行通知。 3.事后监管责任:代履结束继续实施跟踪监督,防止死灰复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样表)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1.检查阶段责任:对活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2.处置阶段责任: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整改后运行情况进行适时监督; 4.其他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样表)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变更登记(合并、分立、终止)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备案人员是否满足备案条件,以及有无不良记录等情况;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意见,作出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审核合格的,登记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具体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申请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同意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同意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同意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决定的; 8.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样表)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劝阻、制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第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外国人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第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宗教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反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定 |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及县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核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二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筹备、成立、变更及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相关补正材料、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筹备、成立、变更及全市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备案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 | 1.受理阶段责任:提交相关材料,由业务科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查勘,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认可和临时地点的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县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有关业务处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政策法规处根据业务处室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委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钦县民宗局办公室:8413035 2.纪检监察投诉:德钦县纪委; 3.信函投诉:德钦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德钦县行政中心二楼民宗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4500 "4.单位网站:http://dqjyhpt.diqing.gov.cn/dashboard/analysis 5.邮箱:784640433@qq.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