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若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总则
为保证我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我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责任与追究相适应,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乡纪委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和对建议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用
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脱岗、失职或者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四)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使用、损毁先行登记保全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中,财物金额在50元以下的,从轻处理;累计超过500元的,从重处理);
(七)只罚不管,以罚代改,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
(八)打、骂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对取证材料和先行登记保全的物品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它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本章第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由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六)下级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因上级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机关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下级机关反映情况不清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上级机关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上级机关承担次要责任;
(七)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案件,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任用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