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若乡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选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法治观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在从事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律师职业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四)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
(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身体健康;
(七)担任法律顾问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乡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第三条乡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应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聘任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法律顾问费、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聘任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聘任合同签订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二)不得同时接受相对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厉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聘任单位法律顾问的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义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聘任单位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有本人署名。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予以解聘;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被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聘用后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不按期提供书面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不按时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等不积极履行职责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五)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第六条法律顾问的聘用期限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