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769XB/202200286
文  号
来 源
霞若乡
公开日期
2022-11-17
霞若乡2022年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11-17 10:15     浏览次数: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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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若乡2022年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成员由乡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报乡政府审定聘任,任期与乡政府每届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乡政府可根据情况决定解聘。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乡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为涉及乡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单拟、修改、审核以乡政府或乡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根据需要参与乡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参与乡政府或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选题和草案咨询论证工作;
  (六)承办乡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乡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乡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成员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乡政府领导决策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乡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成组织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乡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二)乡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成员参与的,由乡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县政府或县直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县政府或县直部门法制办公室、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站所及中心配合的,请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成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乡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九条  法律顾问成员不得以乡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乡政府法制办公室年初提出,经审核后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乡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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