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执法事项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时限、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各相关科室、单位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执法主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人员资格、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事项。公示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事项名称、种类、承办机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办事指南、示范文本、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执法依据。以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基础,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步骤、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执法结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方式。公开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八)执法公示制度文本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动向社会公示下列行政执法结果:
(一) 检查、抽查、调查的结果;
(二) 行政执法决定;
(三) 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渠道:
(一)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等公示相关内容。
(二)利用文件、通报、信息等形式进行公示。
(三)其他有效、合规、便捷、经济的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各相关科室、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各相关科室、单位梳理汇总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由作出执法决定的科室(单位)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德钦县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