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降费率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单位0.7%,个人0.3%)的政策1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领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1 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费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 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 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缴费职工总数20%。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9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按《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企业划型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执行。
(三)返还方式:实行“免申即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系统筛查具备实施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在当地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直接返还参保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劳务派遣机构享受稳岗返还政策,须提供与用工企业签订的返还资金使用协议。
(四)返还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 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五)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一)对象范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纳入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实施范围,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行业达22个。
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新增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二)缓缴期限: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费款所属期最长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补缴时限:缓缴期结束一个月内补缴完成。
四、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一)实施条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全省具备政策执行条件的有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普洱市、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怒江州、迪庆州10个州市。
(二)适用范围:
1、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政府公布为准),因新冠感染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
3、“僵尸企业”不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三)补助标准:按实际参保缴费职工500元/人的标准发放。按云人社发〔2022〕22号文件印发当月(2022年6月)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计算发放。
(四)执行期限: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补助同一企业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只能享受一次。
五、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申报条件: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执行期限: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一)保障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失业保险停保时间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期在 2022年1月1日之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及发放标准:保障范围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 1年的,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每月发放300元。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
(三)停发情形: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
(四)申领方式: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 (http://222.221.228.231/)、“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上申领待遇。
(五)执行期限: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七、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一)申领条件及范围:一是最后参保地在云南省的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取得初级(五级)至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二是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至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补贴标准:初级(五级)补贴1000 元、中级(四级)补贴1500元、高级(三级)补贴 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https://hrss.yn.gov.cn/12333/xxcx.aspx)可查询验证。
(三)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申领,超过12个月的不予受理。
(四)申领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在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 (http://222.221.228.231/)、“就业彩云南”微信公众号上申领待遇。
(五)执行期限: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八、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