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实现行
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和视音频等记录方式,对行
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
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即启动程序至结束,都应有文字及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
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
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
证等书面记录。推进执法文书电子化 ;视音频记录是指运
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摄像、录音、视频监控等技术进行的
记录,作为 ;电子数据记录是指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
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
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进行记录,包括经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
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客观
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城市管理执
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对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
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
据行政执法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
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等部门应为执
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
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
需要。
第六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等部门应当将
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
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
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 记录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八条 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九条市、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等部门可以
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 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
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
频同步记录:
(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
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
(二)现场勘验、检查;
(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组织听证;
(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
政强制执行;
(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
(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城市管
理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
(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
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第十条 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记录城管执法人员应履
行的前置程序(如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等),勘验、检查
现场环境;现场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应重点记录先行登记
保存、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
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执法现场位
置、周边环境等
(三)查封施工现场。应重点记录查封前,施工现场内、
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
(四)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视音
频记录。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
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
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
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
(六)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应记录送达过程、送达
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张贴公
告的地址及公告送达的文书。有见证人的,记录见证人体貌
特征。
(七)罚没物品。城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没收财
物、销毁罚没物品的,应当重点拍摄收缴的罚款,没收、销
毁物品的特征、数量及销毁过程。
(八)其他。对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与
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争吵或肢体冲突的,对当事人不配合执法
的全过程重点拍摄记录;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
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
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
第十一条 视音频同步记录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作为
证据使用:
(一)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存在剪接、删减、修改或伪造等情况的;
(三)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四)存在疑点且行政相对人提供足够证据反驳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情
形的。
第三章 记录设备、记录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
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
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
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城管执法局、
城管执法支队等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第十三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等部门应
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
良好。城管执法人员出勤前应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
量、内存空间,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进
行拍照、摄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限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各区城管执法局、
城管执法支队等部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应严格按照相关
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等部门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存储、保管,建立
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执法单位
要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影像资料管理库。
第十七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等部门城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的视音频资料按要求进行存储,标明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
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由及案件当事人
等,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等部门每周定期将视音
频资料汇总存储。
第十八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和城管执法
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本单位
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文字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
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或不按
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
文字记录、原始视音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视音
频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丢失或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
设备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不按规定存储视或维修,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
丢失;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予以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