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检查制度。
1、 检查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情况
1.党组织建设情况;
2.党组织开展工作情况;
3.党建工作内容写入律师事务所章程情况;
4.党组织参与律所决策、管理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5.“四同步”落实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律师事务所制定、落实实习人员管理规则情况;
2.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
医疗、工作等社会保险落实情况;
3.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并履行《实习协议》的落实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情况
1.律师事务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精神,对法检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情况进行规范的落实情况,对专项清理开展的落实情况;
2.律师事务所对在律所从事律师职业的法检退休人员是否按《意见》要求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落实情况;
3.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因疏于管理致使本所曾有法院、检察院从业经历的律师因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或利用其原有职务便利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
4.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是否存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情况,在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处罚的期间以及期满未满三年的,是否存在担任合伙人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基本制度落实情况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制度落实情况;
2.律师事务所证照、规章等制度上墙落实情况;
3.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落实情况;
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经许可或备案落实情况;
5.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责任、律所负责人和合伙人管理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收费管理责任、服务管理责任等落实
情况;
6.律师事务所参与扫黑除恶、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等重点工作情况;
7.律师事务所台账管理机制和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的建立情况。
(五)律师规范执业情况
1.律师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确保相关信息是否与云南省律管系统登记一致的落实情况;
2.律师按要求参加公益活动的落实情况;
3.律师在辩护代理案件中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
一年一检,1月-11月30日。
四、检查结果应用
(一)责令整改。对发现、查实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视情节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二)行业惩戒。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按程序移送属地律师协会处理。
(三)行政处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