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7550P/202200373
文  号
来 源
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0-04-26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德钦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4-26 14:51     浏览次数: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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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

抽查项目

事项
类别

检查
对象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德钦县司法局

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德钦县公证处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德钦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2

德钦县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对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德钦县公证处公证员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德钦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3

德钦县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执业监督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梅里律师事务所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德钦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

德钦县司法局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对律师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此里达瓦律师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德钦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

德钦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监督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8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德钦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四十八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

德钦县司法局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督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所有德钦县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德钦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六十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7

德钦县司法局

对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社区矫正科、8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德钦县司法局

 法律:《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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