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管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迪政办函〔2023〕11 号)文件要求,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县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 2023年6月30日,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对现行政策文件逐一甄别,确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确保应清尽清、一件不漏。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级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清理工作。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政策措施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应当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结果报送
以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负责开展清理。清理范围包括2012年至今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需要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清理后需要废止或者修订的,由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 2023年7月27日17:30(星期四)涉及部门务必将清理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电子文本后报送至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应在清理工作完成后(需要修订的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将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标准电子文本,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各部门网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公布,为统一录入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做好准备。
五、组织实施
各乡(镇)政府,县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将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情况汇总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德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联系人:此里追格18869696865 邮箱: 248674798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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