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04951699/202300354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2-12-08
德钦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2-12-08 15:21     浏览次数: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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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钦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函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

为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活,规范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等管理以及代省、州储备救灾物资调运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请各乡镇、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20221012日(星期三)将意见建议前反馈至县应急管理局,逾期视为无意见建议。

(联系方式:8413309,邮箱:1843255010@qq.com

  附件1: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德钦县应急管理局                                                 

                                                                                                                                         2022108 


附件1:

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活,规范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等管理以及代省、州储备救灾物资调运管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包括县本级财政资金购置省州级调拨县级使用的救灾物资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社会捐赠资金购置,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安排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会同县发改局共同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年度购置计划预算。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需应急追加县级救灾物资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购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县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县级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委托储备单位定点储备,储备单位包括: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粮油公司及人民政府。县发改局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购置、轮换工作,储备单位负责收储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县发改局与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储备的县级救灾物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县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或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县级救灾物资。

第六条 储备单位应对县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为救灾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要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县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负责监督县级储备的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七条 储备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暑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物资储存安全。

第八条 储备单位应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改局。

储备单位要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做好物资的数量核对外观检验和材料抽检加强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及学习培训熟悉物资的性能指标配备必要的检测工具并能够熟练使用。验收为不符合标准的物资储备单位应拒绝入库并将情况上报县发改局。

第九条 储备单位储存的每批县级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县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定期盘库实物标签账目相符。

第十条 储备单位于每月五日前向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书面报告本区域内所储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与每年1月10日前报告年度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一条 受灾乡镇或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或避灾人员数量救灾物资需求种类数量)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书面申请和灾情实际经评估后确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向县发改局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根据调用指令由县发改局签发《县级救灾储备物资调运出库通知(平)》至物资承储单位。物资承储单位接到调运出库通知后及时开展调运工作,物资使用单位负责接收卸载救灾物资并组织发放和现场安置工作。调运使用救灾物资时,以就近就便原则使用,由物资承储单位结合县级物资储备库(点)的分布和库存情况统筹安排调运出库在县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使用上级救灾物资 (含代省,代州储备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向州应急管理提出书面申请。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按上述程序先电话报批后补书面手续。

调运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相关储备单位将物资调运情况及物资储备变化情况及时报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

十二 使用单位应对储备单位发来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调拨使用的州级及以上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同乡镇人民政府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人员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中央州级救灾物资或县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

第十五条 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发放救灾物资时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将发放明细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和发改局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回收轮换处置和报废管理

第十八条 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县级救灾物资轮换或报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轮换或报废

储备单位应根据储存年限及使用情况等,对拟申请换或报废的县级救灾物资进行统计并及时将轮换或报废申请文件上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轮换或报废手续。

对经批准轮换的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制定物资更新计划,发改局应及时完成县级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县应急管理局商县发改局拟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使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县应急局改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再次储备管理使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回收工作完成后由县应急局和县发改局应及时对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县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或轮换

(一)需报废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单位提出申请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核实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需报废代省州储备救灾物资的,储备单位提出申请将报废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州发改委和州应急管理局,待州级核定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二)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处理报废县级救灾物资产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本级国库。

(三)县级救灾物资棉质类(如棉被,大衣,毛毯等)一般保管期限为帐篷折叠床一般保管期限为在保管期限到期前由储备单位向县发改局和县应急管理局上报轮换申请在县发改局应急管理局核实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轮换到期救灾物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其使用范围及用途。

第六章资金及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购置费用根据年度购置计划按事权划分情况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储备单位的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统一纳入县级部门预算发改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用于储备单位管理储存县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仓库智能提升改造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装卸运输费盘清库费物资管理业务培训费救灾车辆使用经费等支出以及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若县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调运物资所产生的装卸运输和物资回收的费用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 出现县级救灾物资组织轮换和配置调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非灾害使用救灾物资进行调动经县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同意的其他情形的,从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调出物资产生的上车费用由承储单位负责,运输及下车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完成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发改局应加强对所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管理监督工作对县级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县级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并自觉接受发应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责令补齐擅自动用的救灾物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救灾物资被贪污或挪用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重大损毁和丢失的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发放救灾物资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未按程序弄虚作假亲厚友、显失公平违纪违法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报送审查的《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县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使用方面,无明确的规范措施,制定印发《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能够规范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等管理,进一步提高救灾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德钦县县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制定文件目的是提高救灾和抢险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县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轮换、调运、使用、回收、经费等各环节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代省、州储备的救灾物资管理工作。明确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主要是: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编制和提出物资购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县级救灾物资购置计划或应急购置计划,购置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具体储备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书面申请和灾情实际,向县发改局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由县发改局责成储备单位开展调运工作,物资使用单位负责接收、卸载救灾物资,并组织发放和现场安置工作。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共同组织救灾物资回收、报废和更新等工作明确了物资储备管理的具体事宜。包括物资购置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物资储备管理的具体要求、物资管理经费使用、物资申请调拨程序、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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