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德钦县长江流域(德钦段)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德钦县长江流域(德钦段)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德钦县长江流域(德钦段)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德钦县人民政府、德钦县农业农村局公布的长江流域(德钦段)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德钦县境内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是指金沙江流域(德钦段)及丹旦河、珠巴洛河两条主要支流流域。
二、区域和时间管理
为保护水生种质资源及环境、人身安全等,依法划定禁钓区:
(一)金沙江干流(德钦段)全线218.75公里;
(二)全县禁捕水域桥梁上、交通要道、街道边、输电线路下和其它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钓期。
禁钓区和禁钓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限制垂钓区域:在禁钓期外,除禁钓区以外的其他天然禁捕水域。
三、垂钓主体管理
在长江流域(德钦段)禁捕水域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从事垂钓的个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应包含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信息。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变压器附近、恶劣气候条件、人迹罕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垂钓。
倡导文明安全垂钓,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树木,不得向垂钓水域或岸边丢弃垃圾及废弃物。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垂钓废弃物清理带走,避免污染环境。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四、钓具钓法管理
本通告所称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且垂钓的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垂钓。
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一人多杆、单线多钩、多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利用船艇、排筏等任何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三)使用笼子钩、盘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线和钩门宽超过2cm的鱼钩等;
(四)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鱼枪、弓弩等工具;
(五)使用有毒有害饵料、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饵料;
(六)将化学药剂注入垂钓水体;
(七)其它禁用渔具、钓具和方法。
五、钓获物管理
严禁垂钓重口裂腹鱼、细鳞裂腹鱼、巨须裂腹鱼、金沙鲈鲤、黑斑原鮡、青石爬鮡、岩原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垂钓者每天可钓获物数量规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原则上可钓获物重量不超过2千克/人/天且数量不得超过20尾/人/天,以先钓到数量为准。
钓获物全长不低于15cm,误钓小于15cm的幼体及禁钓品种,或钓获物超过当地许可的垂钓获取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禁止销售、收购钓获物。严禁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七、其他事项
(一)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二)羊拉乡、奔子栏镇、拖顶乡、霞若乡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垂钓管理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垂钓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
(三)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垂钓行为。举报电话:德钦县农业农村局:0887—8412955、德钦县公安局:0887—8413668、羊拉乡人民政府:0887—8566100、奔子栏镇人民政府:0887—8506095、拖顶乡人民政府:0887—8526181、霞若乡人民政府:0887—8516001。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正式实施。
德钦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7日